人民网福州4月24日电 特派记者赵鹏报道:为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近日福建省委向全省公布省直机关配备管理规定。
一、公务车辆编制数量。
1、正省级干部配备专车,副省级(含离、退休享受省级乘车待遇的)配备相对固定用车 或保证用车,均按每人1辆。
2、省直厅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现职领导干部公务车辆按正、副职(含非领导职务)1—2人编制1辆,3人编制2辆,3人以上按每增加2人增编1辆,兼职领导由其担任实际职务的单位负责。
3、省直厅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公车编制标准:20人(含)以下定编1辆;超过20人增编1辆,超40名可再增加1辆。60人以上的则可按每增加25名增编1辆。但一个单位公车最多不超过9辆。
4、省直厅级行政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所属编制单列、经费独立核算的处级单位定编1辆,超过30人的可增编1辆。
5、除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外,各单位根据需要的中型客车(20座以上)或厢式(单、双排)各类货车,不列入编制数。
福建省委指出:以上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可少配,不得超配。否则将一律清退并追究责任。
二、公车使用标准。
1、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
2、省直单位公车2.0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3、因特殊需要高配物,其标准原则上也不应超过上一级公车配备标准。
三、编制管理和配备更新。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包括:省直属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具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和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单位。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更新、购置车辆,须填报“省直机关公务车配备更新审批表”,并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证”,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批。
3、经批准配备更新的公务车辆,由省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采购。
4、公安交通部门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分车定编注册凭证”,给以核发车牌证。
5、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期间按规定配备的分车,5年内不作更换,调离单位的不得带原单位使用的车辆。
6、省直单位未达报废标准的不得更新,达到的上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理。
长期以来公车问题,一直是全国各地广大群众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而由超标、滥用所引发和滋生的各种腐败,也一直深为广大群众痛斥。为次,福建省委向全省公布配备标准具体规定,也正是为提高透明度,将问题遏制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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