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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任何犯罪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28日00:48 辽沈晚报

  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互联网就以异乎寻常的速度全方位地渗入到了我们的生活。

  4月19日,记者就当前网络犯罪为何频繁发生、网络犯罪的种类、治理方法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采访。

    任何犯罪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生

  据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石英博士介绍,网络犯罪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指单纯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例如传播病毒、瘫痪网站等等;另一种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媒介作用进行的犯罪,例如网上诈骗、网上赌博等等。事实上,网络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规范意义上的一类罪名,而是人们在长期使用中约定俗成的。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可以说是涵盖了所有现实中的犯罪类型,而且犯罪手段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当前,单纯针对网络的犯罪已经从以往的盗窃客户信息、文件和金融资产、通过下载文件和电子邮件散布病毒发展到使网络陷于瘫痪。

  另外,除了单纯针对网络的犯罪之外,互联网的高覆盖和快速等特点使之成为众多刑事犯罪的新的载体和媒介。一些法学专家说,任何刑事犯罪都有可能在网上发生,例如网上敲诈勒索、走私、赌博等等。可以说,通过互联网可以见到任何类型刑事犯罪的踪影。

    虚拟世界——网络犯罪的“温床”

  为什么网络犯罪会如此高频率的发生呢?石博士说,主观上讲,犯罪感的虚无化导致了网络犯罪的迅速增加。通常在电脑网络上,犯罪分子面对的只是屏幕、键盘和鼠标这些无生命的个体,交往的对象也只是些象征性的符号,他们面对的不是活生生的感性个体,无论是网上贩毒还是网上诈骗,实施犯罪的人眼前没有满怀愤怒和痛苦呻吟的受害者。在点击鼠标和敲打键盘之后,犯罪者感觉不到自己对“人”做了些什么,因此,在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主观心理上往往没有犯罪感、也没有做错事后的负疚感,而且还极易在心理上自我宽恕。

  另外,网络犯罪分子存有侥幸的心理。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犯罪分子也往往能够设法进行伪装或者消灭证据,从而使电子证据的取得难上加难。

    惩治网络犯罪——加强立法

  据了解,网络犯罪之所以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对互联网的立法严重滞后。

  石博士介绍说,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保护,我国在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中又增补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但是总的看来,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还处于一种起步阶段,所以,遏制网络犯罪,必须极快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另外,遏制网络犯罪必须加强网络安全。(本报记者金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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