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的庞某终于拿到了他早该拿到的2930元欠款和利息,高兴的庞某说:“检察院可是咱百姓说话的地方。”
1993年,河东区重沟镇北重沟村村民庞某和胡某共同组建了临沂市警安铸造厂,庞某出任厂长,胡某任业务厂长。1994年3月,因村里的工作需要胡某退出该厂,同时两人开始结账。经结算,胡某在任业务厂长期间尚欠警安铸造厂2930元,并于7月8日写下借据一张,但 并未注明还款日期。8月,庞某申请将该厂更名为“临沂市振兴管件厂”,债权债务均由庞某负责。同年11月,因政府修公路占地,该厂被迫停业并解体。此后,庞某多次找胡某催要借款,但胡某一直推托不还。1997年,庞某在万般无奈之下将胡某告上了法院。1997年8月,河东区法院以此事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庞某的诉讼请求。
庞某迷惑了,他实在想不通,自古以来都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为什么到了法庭之上,连借据都没用了呢?他决定讨个说法。
庞某多次找法院,法官答复:“按说你该胜诉,可法律就是那么规定的,实在是法不容情呀!”他到处请律师准备上诉,可律师得知他一审败诉都纷纷退避三舍。
于是,庞某开始上访,一年、两年、三年过去了,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有人劝他:“不要再告了,不就是2930块钱吗?”“这不是多少钱的问题,是为了争一口气,就算再花上几千元,我也要讨个公道。”庞某很执着。
在河东区检察院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活动中,庞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来到该院申诉。民行科的同志热情地接待了他,经认真审查,认为两人结账时并未约定还款日期,胡某写的借据也未注明还款时间,从法律上说,庞某有权随时要求胡某偿还借款,所以此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一审判决犯了适用法律的错误。民行科的检察官当即表示支持庞某申诉并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抗诉。法院再审时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改判胡某返还庞某的借款和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一起历时四年的民事纠纷终于有了结局,庞某心中的冤气也消了。他由衷地感慨:“有冤屈就到检察院去吧,那是个专门为咱百姓说话的地方!”(张洪乾 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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