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温建敏 通讯员 刘强)昨天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在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劲松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8元由原告承担。李劲松当庭表示要向佛山市中院上诉。
原告:80元的票价暴涨199%
今年2月初,佛山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在春运期间卖高价票,牟取高达199%以上的暴利。原告诉称——
今年1月20日,他到被告公司购买佛山往揭阳市的客车票时,被告知按新规定,他只能买到潮州的票,且票价为239元。而被告在售票大厅墙上标示的客运车票价为:佛山至揭阳卧铺客车全票,80元/人;佛山至潮州卧铺客车全票,85元/人。因为急于回家,李买下了车票。但李认为,被告与其所立客运合同中对票款及运输地点的确定显失公平,且被告执行的票价依据的文件是1992年、1993年发的文件,不能说明现在还有效力,故其春运期间票价上涨的依据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他要求被告将客运合同中被告承运地段由“佛山至潮州”据实变更为“佛山至揭阳”;退还多收的票款159元,并赔付原告因本案实际发生的合理诉讼费用2315元。
被告:239元的票价合法
在庭上,被告否认曾强迫原告购买全程票,并说该班班车当时有售出中途票。
关于价钱问题,被告辩称,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452号文规定,2001年春节前15天(即1月9日至23日),广州、佛山等七个城市的公路客运票价,可按现行基准价上浮100%,故佛山至潮州班车在该期间应收取239元。春运期间节前、节后的票价,公司亦贴出了公告。至于85元的标示价,被告解释说,该线路平时价按文件规定应为172元,因客源少,故平时只收取85元。
法庭:原被告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
法庭认为,被告售给原告的总票价构成,是依据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且平时价、春运期间节前、节后的价格被告亦贴出了变动标价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故原、被告的客运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承运地点,退回159元票款,赔偿误工费、复印费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不充分,法庭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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