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咸阳记者站 李静 马跃)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泾阳县19岁少女麻旦旦诉咸阳市公安局、泾阳县公安局行政侵权附带行政赔偿一案,经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审理后,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
2001年1月8日晚8时,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以麻旦旦涉嫌卖淫将其传唤到派出所,麻不承认,泾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便将麻旦旦用手铐铐在院内篮球杆上。第二天晚上7时,麻旦旦才被送回家。泾阳县公安局于当日以嫖娼为由作出2001年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麻旦旦行政拘留15天。麻不服向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于1月 15日受理,1月17日向泾阳县公安局邮寄发送行政复议书副本,2月5日泾阳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材料,2月7日咸阳市公安局会议研究决定撤销原裁决,2月8日作出第11号申诉裁决书,撤销泾阳县公安局裁决书。2月9日向麻旦旦送达,并委托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原告麻旦旦作“处女膜完整”鉴定,2月10日作出鉴定结论书。
2001年2月,麻旦旦一纸诉状将咸阳市公安局、泾阳县公安局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要求精神赔偿500万元。2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秦都区人民法院于3日后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本案当事人围绕咸阳市公安局是否迟延作申诉裁决书;已被撤销的泾阳县公安局原裁决能否起诉要求确认违法;泾阳县公安局是否强制传唤、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咸阳市公安局是否违法强制对原告进行鉴定;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诉问是否存在程序、内容违法,是否存在打骂、虐待、侮辱行为;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对被诉的各个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辩论。
2001年5月9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传唤原告麻旦旦并限制其人身自由23小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使用械具行为违法;确认被告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原告麻旦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泾阳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及误工损失费(误工费按每日25.67元至2001年1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驳回原告麻旦旦其他诉讼请求。据悉,麻旦旦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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