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0日电题:依法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
——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答记者问(人民日报记者翟启运 新华社记者罗玉文)
江泽民主席日前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今天,中央军委副主席、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长迟浩田,就依法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谈一谈制定国防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迟浩田: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在跨入新世纪的时候,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未来发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教育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制定国防教育法有利于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建设和巩固国防。在新世纪,我国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们在抓住历史机遇、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时候,必须清醒地看到,当今世界形势虽然在总体上趋向缓和,但天下还很不太平,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国际政治、经济和安全领域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军事干涉主义进一步抬头,影响亚太地区安全的消极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也不可忽视。对此,我们绝不能放松警惕。武备之要务,当以强心为先。只有凝聚民心,激扬士气,才能奠定制胜的基础。为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要有强大的国防实力,更要增强全民族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全民国防教育。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的报告都强调,要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今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党在国防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推动国防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第二,制定国防教育法有利于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面向二十一世纪,我们必须坚持发展这个主题,毫不动摇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现代化”,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能激励人民的爱国之心、报国之志,自觉地把党的事业、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从而产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民族向心力、凝聚力。这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军事上可以转化为强大的战斗力,在经济上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了必备的法制条件。
第三,制定国防教育法有利于贯彻落实国防法和教育法,保证全民国防教育依法进行。国防法和教育法分别是我国国防领域和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国防法设专章对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等作了规定;教育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贯彻落实了国防法和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原则要求,使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增加了可操作性。
记者:在学习和宣传《国防教育法》中,准确把握立法指导思想十分重要,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情况。
迟浩田:我谈三点。首先,《国防教育法》全面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毛泽东同志早在1937年7月23日发表的《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一文中,明确提出实行坚决抗战的八个办法之一就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新中国成立初期,他提出要在全国人民中间深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江泽民同志对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国防教育有过一系列精辟的论述。他深刻指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下去,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他还强调:“越是在和平建设时期,越要宣传国防建设的意义,克服和平麻痹思想,增强人民的国防观念。”“要通过政府组织、军队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使全民国防教育逐步社会化、制度化。”可以说,党的三代领导核心的这些重要思想为制定国防教育法指明了方向。
第二,《国防教育法》科学总结了多年来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成功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规范化。比如,开展国防教育必须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接受国防教育;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必须打牢学校国防教育的基础;大众宣传媒体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等。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在法律条文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国防教育法》也对组织少年军校活动、抓好国防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国防教育法》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国防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的新举措。比如: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提供或者捐赠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有条件的教育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营开放日制度等。这些措施将会有力地推动新形势下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工作。
记者:《国防教育法》公布施行后,您认为应当如何抓好贯彻落实?
迟浩田:《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抓好《国防教育法》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我认为,当前应当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增强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自觉性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防教育法》作为一部全面规范国防教育工作的法律,为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首先要宣传、学习好《国防教育法》,要了解和熟悉本法的基本内容,领会立法的精神实质。要把学习、宣传《国防教育法》同学习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国防教育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同学习、贯彻《国防法》、《教育法》结合起来,同分析国际形势和我国周边的安全环境结合起来,同国防教育的丰富实践结合起来,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依法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对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而使贯彻执行国防教育法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自觉行为。
第二,健全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抓好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
抓好国防教育,领导是关键,组织是保障。全民国防教育工作要深入、持久、有序地开展,必须加强和改善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尽快健全组织,明确任务,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省、地、县各级地方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在当地国防教育委员会或者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要切实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三,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合力
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全民国防教育,光靠一两个部门是抓不起来的,必须由党、政、军各机关,工、青、妇各群众团体,教育、文化、宣传、新闻、出版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国防教育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负有开展国防教育的责任。因此,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抓好分管的国防教育工作。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国防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单位,要把国防教育纳入自己的工作范畴,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普及和宣传国防知识。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街道、乡镇要把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和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国防教育进入每个家庭。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要在搞好自身国防教育的同时,积极协助和支持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把它作为“双拥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四,完善国防教育法规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国防教育法》将《国防法》和《教育法》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具体化,同时也为完善有关国防教育的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当地特点,总结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经验,依据《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地方性法规。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相关规定,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制度建设,尤其要抓好第一个全民国防教育日的组织活动。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还要加强对《国防教育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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