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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愿为都市报在深圳遭封杀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1日13:46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报刊发行局强行统一配送书报,强行要求报社与其签订代理协议,明显越权

  ●报刊发行局为自己制造了审查报刊出版发行资格的权力,而该权力本是由新闻出版部门所拥有的

  ●报刊发行局还为自己制造了所谓的行政处罚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报刊发行局对非本地产品的限制经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愿义务为你们讨公道深圳律师刘子龙致电声援本报

  本报讯 看了昨日的专题报道,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致电本报表示:深圳报刊发行局等部门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我愿以一个读者的身份,义务为《南方都市报》提供法律服务”!

  刘子龙称,他昨日上午得知深圳报刊发行局和某些媒体联合“封杀”《南方都市报》的消息,他说,“作为一个深圳市民,我深感耻辱!这一拙劣的、不光彩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暴露出有关部门法律意识淡薄!”他认为读者有自己的鉴赏标准和判断能力,并且读者有选择消费的权利,这是任何机关、任何部门都不能剥夺和强制的。

  刘子龙认为,“封杀”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南方都市报》的合法权益,而深圳某些媒体的作法,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刘子龙称,如果有需要他愿以一个读者的身份义务为本报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南方都市报》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读者利益、为公平竞争和法制建设伸张正义”!

  封杀行径越权非法

  本报讯 昨晚10时许,深圳市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宜群特地为本报写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许律师认为深圳市报刊发行局的封杀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一种典型的超越职权的行为,并且违反了多项国家法律法规。许律师表示愿意为本报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以讨回公道。

  强行统一配送越权

  许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称:深圳市报刊发行局于2001年4月25日通知,要求全市报刊零售网点的书报由其统一配送,并强行要求各报社与其下属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这一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是一种典型的超越职权行为。

  许律师称,深圳报刊发行局的行政职权是管理深圳市的报刊发行工作,对于报刊发行工作以外的工作,其无权进行行政干预。在深圳报刊发行局的两份通知中,有多处明显地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

  审查报刊出版越权

  深圳报刊发行局为自己制造了审查报刊出版发行资格的权力,而这一权力本是由新闻出版部门所拥有的。所有合法报刊在出版前已经过了新闻出版部门合法、合理的审查,无须再由其它无权审查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审查。报刊发行局的此种行为,明显与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分配原则相抵触。

  滥施行政处罚非法

  深圳报刊发行局还为自己制造了所谓的行政处罚权,规定对未按照其通知来销售报刊的经营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此种行为根本无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把自己的权力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妄行地方保护非法

  深圳报刊发行局的行为还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对地方产品的非法保护和非本地产品的限制经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建议本报依法维权

  许律师认为,深圳市报刊发行局封杀本报严重超越其职权,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本报实施了非法的侵犯正当权益的行为。许律师认为,本报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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