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11日讯:
时间:5月11日上午
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河北厅
接受采访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民法室主任王胜明
主题:婚姻法修改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姜云宝
征求意见采用率比较高
人民日报记者:这次婚姻法修改的一特色是在草案三审前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群众来信3000多封,请问对来信意见的采用率有多高?采用的标准是什么?
胡康生:截至到3月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共收到各界群众来信来函3829件,后来又陆续收到一些,大约共有4000多件,通过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收到数以千计的意见。这是近几年来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人数最多的一次,也是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程序上的民主更充分地反映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人民群众对原来的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集中于如何坚持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如何解决自80年来出现的婚姻制度方面的新问题,如包二奶、家庭暴力,以及以前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离婚以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财产分割时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等弱者等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改正草案时关注的问题基本一致。因而,对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时采用率比较高。也有些群众在来信中提出,婚姻法修改的面应更宽一点,如对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对子女教育不负责人是否应受到惩处,对涉外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如何处理,对人工技术生育的的法律问题等。全国妇联提出,对保护离婚后妇女权益的规定应更加细化,便于操作,如农村妇女离婚后的土地承包权。对这些问题我们都予以了认真考虑。我们认为,对这些问题,一般通过两个渠道来解决,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成熟后在法律上作出规定,有的属于应用法律问题,可通过司法解释或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解决。
突出特点: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法制日报记者:这次婚姻法修改有一个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哪些方面需要通过道德调整,哪些方面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如通奸问题,没有在这次修改中加以规定?
胡康生:这次修改婚姻法有四个特点:一是群众性、广泛性,更好地体现了群众利益;二是坚持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多年来,我国的婚姻状况总体是和谐良好,健康向上。实践证明,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是正确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三是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这些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原婚姻法比较原则的规定,此次作了修改和补充。四是与其他法律修改相比较为明显的特点是坚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
婚姻家庭关系比较复杂,"你问我爱你有多深,月亮代表我的心";"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这些都无法通过法律来明确规范。因此,对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不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也要通过道德来调整,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在婚姻家庭领域凡是涉及到保障人身权、财产权和涉及社会秩序的问题,应该依靠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涉及到思想品行、生活习俗方面的问题,应该依靠德治,通过讲道理来规劝。在修改中,增加了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征求意见中,有些专家建议不写,说这纯属道德问题,什么程度属于违法,不好掌握,法律如何制裁,也不好把握。有的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规范非常重要,所以增加了这一条。通过道德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为了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继承优良传统和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和承担社会现任相统一,使社会主义家庭美德蔚然成风。
在修改中大家对"包二奶"现象比较关注。"包二奶"的形成原因是比较复杂的,它严重地破坏了一夫一妻制,败坏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坏了婚姻家庭。如何遏制包二奶现象,此次修改时考虑到一是凡是构成重婚的,按重婚罪处理。现行刑法规定的是,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属于重婚。草案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有的委员认为对保障我国的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是非常好的,也有的认为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涵意太广泛,提出要把这些行为列举清楚,便于操作。有的建议,将通奸、姘居、嫖娼,乃至婚外情等,都应纳入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大家在讨论中认为,这种社会现象很复杂,一定要把握好法律和道德的界限。经过反复的审议,在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应当通过党纪政纪和道德教育以及舆论来解决这一问题。
保护离婚中无过错者的权益
中国妇女报记者: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次修改对于离婚提出过错原则,那么如何在实施婚姻法中实现离婚自由?在离婚中,最大的是财产分割问题。这一问题在此次修改中作了哪些规定?对未办理登记就结婚情况如何规定?
胡康生: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自由。我国关于离婚的程序和国外不太一样。离婚自由包括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这不存在有无过错的问题。双方只要自愿离婚,就可以通过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只要在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上没有纠纷,就可以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此次修改时,根据20多年的司法实践,规定在五种情况下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而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年而离婚的,不能说哪一方有过错。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离婚的,属于一方有过错,在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有过错的一方不能主动提出离婚,有人在外面包了二奶,还以此为条件提出离婚,情理上讲不过去。所以,有的提出,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才准予离婚,过错方不准提出。这个意见有一定道理,但情况比较复杂。国外确有类似的规定,但有限制,如一方有过错,另一方在一定期间内不提出离婚的,从法律上认为,你是原谅了配偶的错误,就不能再按这个理由提出离婚请求了。婚姻法修改后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判决时,会根据过错一方的具体情况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我们对离婚条件的规定并不是完全实行有过错原则,如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就不属于这种情况。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这次修改时对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比原来的婚姻法有很大进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原来有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这条规定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效果不错。这次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我们将这一条规定列入了草案,但不少人提出,现在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越来越多,同过去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法律上明确上述规定,有些人可能会利用这一条做文章,并且这样规定还需从物权制度研究是否合适,现在的修改是: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方面给予帮助。
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是实质条件,就是要双方自愿、到法定婚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二是形式条件,就是要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到结婚证后,夫妻法律关系才正式成立。专家最早的建议稿里把未办理登记就结婚的规定为无效婚姻,从法理上讲有一定道理。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考虑,不少是由于法律观念淡薄、婚姻登记工作不便利、登记收费等原因造成的,在个别偏远的地区未登记就结婚的竟高达30%。如果法律简单地把未办理登记就结婚规定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不利。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对未到法定婚龄,或是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属于无效婚姻;对一些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是缺少程序的,这次修改中补充规定,未办理登记的要去登记。这样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的权益。
为什么不叫婚姻家庭法
离婚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确定
人民日报记者问: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重点是在于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很长时间以来有人就认为这个法律的名称应该改为婚姻家庭法。如果就是婚姻法的话,给人感觉就是重婚姻轻家庭。有的专家认为,离婚的难度越大越可能会增加婚外情和包二奶的现象,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了,而我们规定是分居两年才离婚,这样规定的理由和原因是什么?
胡康生答:关于法律名称的不同意见一直到最后审议的时候还有。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常委会委员审议的意见考虑,建议把原来的婚姻法的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也是有一定的道理。有的讲很简单的道理,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另外有家庭关系的内容,这是有道理的。但也有一部分委员和社会上的意见认为,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叫婚姻法,婚姻法内容不光是婚姻关系,它很自然地规范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所以老百姓几十年来一直叫婚姻法,大家都习惯,这是一个原因。还有一个理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时,曾有把这个法的名称改成婚姻家庭法的意见,有的同志提出有一个问题要考虑,婚姻法是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现在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修改,这是可以的。现在从修改内容来说,都是跟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一致,而且更加完善,更加发展。就是这个法的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能不能把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下来的名字改掉?法律委员会十分慎重,不改这个名称不会带来什么问题,并且还有部分意见建议不要修改,仍然叫婚姻法,也没有什么问题,大家都习惯了,不会因为叫婚姻法而想到里面没有家庭关系,所以还是维持了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定下来的名字,还是保留了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名称。
这次修改离婚的条件,法院审理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诉讼里面,有的建议把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关系破裂。社会上对离婚的条件非常地关注,到底对今后有些人要求离婚,是更放宽了还是收紧了?有消息说,离婚难了,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离婚突然增多,甚至说法院门口排队离婚了,就是怕离婚困难了。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过程来看,从全国各地征求意见的过程来看,主要的意见还是希望既要实行婚姻自由,也要在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尽量稳定家庭关系。所以在离婚的条件上,这次修改只是增加了一些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具体情况,但是离婚的实质条件跟80年的婚姻法的精神、原则、条件是一以贯之的,没有变化。还是要实行婚姻自由,让一些当事人告别死亡婚姻,但是也要考虑怎样更好地稳定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避免草率离婚,给当事人双方及其子女带来不幸。当然,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要把握好这个尺度。
对于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在人民来信中,在委员审议中确实提出了一些不同意见。有的人认为两年长了,两个人已经感情不和了,还要他熬两年干什么?有的建议改为一年,建议改为六个月的也有。有的认为两年短了,还是尽量维持夫妻百年好合,能不离婚就尽量不要离婚,尽量还是不要短,再适当长一点,建议改为三年的也有。国外对这一条也不是完全一样的,也有比我们长的,也有比我们现在规定两年短的。这次修改主要是考虑司法实践的经验,规定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作为准予离婚的一个具体情形。
王胜明说:在这次婚姻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感情不和分居它写的是三年,现在从三年降到了两年。 (记者傅旭、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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