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戎明昌、通讯员粟晓晶)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马王”黄启桓经济犯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启桓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黄启桓受贿所得人民币1万元、港币39·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与两个多月前出庭受审时涕泪横飞的情形不同,这一次“马王”黄启桓当庭表示服判 ,不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启桓在担任广州赛马娱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广州赛马会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全面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4年9月至去年初,共39次收受向其单位供应马匹、马具的香港某公司梁某(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共18.7万元;1996年至1999年9月间,多次收受与其单位有合作关系的另一香港公司董事长梁某(另案处理)贿送的港币20·5万元、人民币1万元。1998年8月,黄指使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马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另案处理)挪用广州马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200万元,用以偿还其担保的私人借款,1999年8月将款归还。去年9月28日,黄启桓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自首。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黄启桓犯罪以后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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