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全国性的立法成绩斐然,地方各级立法也蔚为大观,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然而,我们在欣慰于立法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同时,却不要忘了另外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一点,对于地方各级具有立法权的机关来说,显得尤为突出。
《法制日报》上曾有两则与此问题相关的报道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则是“革委会文件管市场经济”,讲的是东北某地利用早已废旧过时的革委会文件大搞地方保护,封锁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另一则事件发生在山东某市,该市公安机关同样是依据一个“革委会文件”来为自己强行火化尚未明确死因、分清责任的小孩尸体的违法行政行为辩解。这两则报道都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许多人都将此视为笑料,不相信在当今的中国还会有地方国家机关干出这种带着陈年腐尸气息的蠢事。然而,这些事件不仅是真实的,恐怕还不是绝无仅有。由此可见,对于废旧过时的法规及时进行必要的清理,实在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基本工作。
这些废旧过时法规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去年颁布的立法法则确立了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并对各种层次的立法的位阶和效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拿这些原则与标准来衡量,一些现存的立法———无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已经不合格,更不用说上文提到的那些“革委会文件”一类的历史垃圾了。它们或是与宪法、立法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或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基本原则相悖离,或者甚至与我们这个时代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本现实和人们的基本常识相违背。它们仍然横陈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殿堂,并堂而皇之地继续发挥效力,这无疑是对法制统一的破坏和对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嘲弄。对于这些不法之“法”,让它们生存的时间越久,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力也就越强;越是“严格”执行这些“法律”,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危害也越大,对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信仰的损害也就越严重。
这些废旧过时法规的存在,也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空可钻,有隙可寻,利用它们为本地方、本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有些地方一些与社会主义法制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虽未经废除,但早被历史和时间所遗弃。然而,当这些地方想搞地方保护或者为自己的某些违法行为开脱的时候,他们却从垃圾堆里扒拉出这些被人遗忘的“古董”,作为自己的鸡毛令箭。我们前面提到的那两个“革委会文件”的例子就是绝好的注脚。由此可见,这些“法律废料”的存在,对于某些习惯于把自己的权力放在法律之上,以及把一地、一部门的蝇头小利置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之上的地方和部门,对于那些习惯于以权谋私、耍弄法律谋取个人私利的心术不正之辈,是大大“有益”的;与此相反,对于我们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国家,对于热切盼望厉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则是极其有害的。
当前,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趋势,立法的任务自然紧张繁重。然而,法规清理工作同样重要。立、改、废本来就是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社会生活情势处于剧烈变动的时期,对原有立法进行及时清理,有针对性地修改甚至废止那些废旧过时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古人云:“世易时移,变法宜矣。”希望我们各级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在继续抓紧“立”的同时,一定别忘了“改”和“废”,坚决地、及时地修改乃至废除那些披着法律的外衣,实际上已经不合法、不合理的,甚至是违背常识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使我们的法律适应时代,充满活力,以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期撰稿人查庆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