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多月的努力终于迎来了胜利的笑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原何宅村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会一案,4月28日终于由婺城区法院民庭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作出一审判决,6名原告赢了。
婺城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何宅村村民经济分配享受条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1992年10月20日前婚嫁外出而户口长期未迁出的人员不予享受本次分配待 遇”的内容无效;被告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各原告人民币1万元,被告何宅居委会、寺前皇居委会对本案履行承提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此案审判长方明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出嫁女不论农嫁农还是农嫁非,其户口长期不迁出的责任在于管理者即村委会,管理者不能将其工作中的不积极主动的责任转嫁给被管理者即村民。6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胜说,男女平等虽然讲了这么多年,但在现实农村生活中,歧视妇女的事例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特别是6个出嫁女的遭遇在全国相当普遍,也是司法界正在探讨的一个难题。婺城区法院的判决,维护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有利于”原则,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黄一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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