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9日从山西太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获悉,汽车报废标准又有新的规定,部分汽车将延长使用期限。
新规定要求各地从即日起实行调整后的汽车报废标准,即:9座(含9座) 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处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规定经过检验合格,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 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增加检验次数———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据介绍,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单位和个人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旅游载客汽车,是指经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行社专门运载游客的自用载客汽车。
有关延期报废审批问题,除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车辆按规定确需申请延期报废的,须经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行驶。(特约撰稿人高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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