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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活动 高法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6日15:3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5月16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解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这部司法解释?

  答: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的变化,涉枪、涉爆犯罪活动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特别是近一时期,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大量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流散社会,为犯罪分子进行暴力犯罪活动提供了作案工具,致使爆炸、持枪杀人、持枪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增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为目的的恶性爆炸案件接连发生,后果极为严重。3月16日,犯罪分子靳如超在河北省石家庄市4栋居民楼制造爆炸,造成108人死亡,38人受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爆炸案件。

  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这类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专门制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1993年)、《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995年),并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年)和《关于审理走私犯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等司法解释中,对涉及枪支、弹药的犯罪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涉枪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枪支管理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实施,涉枪、涉爆犯罪的相关罪名有了较大变化,尤其是涉爆犯罪危害严重,但缺乏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有必要根据刑法规定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对有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依法查处、审理这类犯罪提供统一、易于操作的依据,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进行。

  记者: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界定,包括数量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

  《解释》根据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总结近年查处、审判涉枪、涉爆犯罪案件的经验,对过去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

  改,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解释》根据涉枪、涉爆犯罪的特点,在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时,既规定了数量标准,也规定了情节认定标准,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此外,《解释》中还就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非法储存”、“非法持有”、“私藏”等行为的认定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和治爆缉枪专项行动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涉枪、涉爆犯罪活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对象的犯罪,另一类是把枪支、弹药、爆炸物作为工具的犯罪。这两类犯罪都是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这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直接影响“严打”整治斗争的实际效果。《解释》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严打”整治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实际支持。《解释》对于常见多发的非法制造、买卖、持有、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犯罪,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定罪量刑标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查处犯罪、确保这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犯罪作斗争。(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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