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苓芳追踪报道 昨天本报报道《消协质疑供水合同》一文后,许多读者致电消协,对其表示肯定和支持。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称,前天消协与自来水集团有关领导商榷后,截至目前自来水集团还没有再次与消协取得联系。
“供水合同存在问题是毋庸置疑的,许多地方显失公平”,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法律专家说,“这个合同应该予以修改。”
这位专家指着“供用水合同”第四条中“产权分界点到用水人水表(不含)之间的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由原房屋产权单位维护管理”说:“这一条是直接从与企业法人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中照搬来的,但对居民用户就不适用,难道楼道里的管线也让居民消费者维修管理?”
这位专家还指出,在该合同母本“城市供用水合同”中规定“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支付用水人一定违约金”,在和居民户签订的合同中都没有体现,相反倒是对用水人多了一项违约责任:未按期交清水费,除补交外,还要交纳一定的滞纳金。所以说这个合同增加了自来水公司的权利,削弱了自来水公司的义务。
就自来水集团将何时修改该合同,记者采访了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集团领导对这件事情非常重视,并听取了消协的意见,打算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原合同进行修改。至于将在何时修改、修改程度如何,将会在请示后决定。
这位负责人说:“自来水集团公司是我国带有自然垄断性质行业中首家推出与消费者签订文本合同的企业,我们的本意也是通过合同形式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确保首都供水工作,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但由于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相关合同,因此难免会出现不够完善的地方。我们欢迎各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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