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21日消息:本月17日,国内首例因输血引起的合家同染艾滋病索赔案,在江苏苏州地区吴县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本案原告代理人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黄惠民、张滨律师处得知这一信息,专程前往采访。
这是一起有关人身伤害的巨额索赔案,索赔金额共计近1300万元人民币。原告是一对30岁的夫妇以及他们一个现年3岁的女孩。在他们提起诉讼后,原告席上少了一位,孩子的母 亲已于去年年底死亡。原告一家是湖北南漳县人,夫妇俩原在苏州地区经营个体商业。因疾病属隐私权范畴,故隐去了他们的真名。原告申某诉称,1998年1月16日,其妻陈某因妊娠合并重度贫血入住江苏省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院方在翌日给其输A型全血400毫升。患者当月19日出院后,又于27日住进了家乡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院方在当年2月4次给其输血1200毫升,同期又输进口人体白蛋白50毫升。经治疗,患者产下了爱女。但从去年年初起,接受过输血的患者出现全身感染,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检查,确认为HIV抗体阳性。后湖北省艾滋病检测中心又对女孩和其父进行检查,被确认也属HIV抗体阳性。一家3口就此染上了可怕的艾滋病病毒。
他们认为,染上恶病的途径只有一条——输血感染,于是寻求法律的途径讨还公道。他们慕名来到专打医疗官司的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听到了他们的不幸遭遇,没有“见病色变”,而是义不容辞地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担当起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将输血单位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分别列为第一、二被告,并走访了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艾滋病防治中心,得到的咨询意见为:HIV阳性患者的治疗费用每人每年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他们以此为据,并根据目前国人的期望寿命70岁计算,合计两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需1070万元。统计死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丧葬费,以及两原告今后的生活费及为此遭受的精神伤害补偿,提出了上述总体赔偿金额。
审案法院为查清事实,又追加了3个被告:给被告医院供血的苏州红十字中心血站、江苏省靖江市中心血站,以及提供过血液制品人体白蛋白的湖北省襄樊市同和大药房有限公司。法院还出于对原告的极大同情和有效帮助,不仅在诉讼费上采取免交措施,还在取证上提供司法援助,出资组织法官到湖北等地调查,并在原告的律师发生取证难时给予司法调查令。
开庭时,5被告均派员到庭。吴县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心血站、靖江市中心血站在答辩时称,他们均依法按国家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采、供、输血活动,并对输血病人的供血者又进行了相关的血液检验,发现指标正常,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然而,在法庭质证时,出现的一个情况使举座惊讶。被告南漳市第二人民医院既无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又未按照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对供血者的血液作艾滋病、梅毒等相关检测,就使用了自行采集的血源。
该被告辩称:根据配血单,给原告方死者供血的3人中,1人死亡、1人失踪、1人尚在。他们在法官监督下,对尚在的1人进行了血液检验,发现指标正常。他们还自己找到了死去的供血人曾供过血的另一个病人,经检验也正常。他们又找到失踪供血人的妻子,检验了她的血液,也无异常,据此认为,失踪和死亡的两个供血者不会携带艾滋病病毒,因此原告感染艾滋病病毒与他们无关。法庭调查反映,这个死去的供血人是在肝炎、肺炎、全身器官衰竭的情况下死亡的。
被告襄樊同和大药房则不认为他们提供的人体白蛋白就是用在了本案死者身上,要求有关方面举证。但这家药房在庭上既未能提供经营血液制品的许可证,也不能说清人体白蛋白的合法进货渠道。
辩论中,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证据反映,本案死者是在1998年2月于南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输血,而被告所说死去的供血人曾供过血的一人,是在当年1月份接受输血的,两者输血时间相距1月,不能排除死去的供血人在这1个月中感染艾滋病毒的可能。他们还提出,失踪的供血人失踪时间已有两年,不能因为他的妻子未染病就排除他的艾滋病嫌疑。他们还对南漳县第二人民医院对供血人的有关复查检验报告提出质疑,认为其上没有相关部门的公章,没有证据效力。
一天庭审后,法院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但在庭审结束前,原告代理人依法向法庭提出了一个先行支付的请求:鉴于孩子已发病,不进行及时的治疗将重蹈其母的悲剧;鉴于原告目前的经济困境,要求过错责任明显的湖北省两被告先行支付5万元人民币,以解燃眉之急。(文汇报徐亢美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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