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张小奋 实习生郑宗谊 通讯员曾求凡)昨天上午,普宁“7-3”爆炸及非法买卖爆炸品案(本报曾作报道)在惠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彭振亚和彭国裕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8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年至15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原告普宁高湖电站116.5328万元。
彭振亚、彭国裕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有关该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新闻回放
2000年6月底,原陆河县水唇镇镇长彭振亚、原镇委书记彭国裕等人不满广东省政府同意普宁市大坪镇在与陆河县水唇镇交接地带参网坑处兴建高湖水库配套引水工程的裁决,为阻止工程施工,彭振亚授意该镇罗洞村原支部书记彭隆相组织实施炸毁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
其后,彭隆相伙同罗洞村原村干部彭文锐、彭少清密谋爆炸事宜。受彭振亚指使,原副镇长欧阳仲达从无炸药销售资格的叶子尧处购得炸药(系从彭仁厂手中购入),交该镇雷打石电站原站长彭召贤保管。同年7月2日晚上11时许,受彭文锐指派的彭信汀伙同彭锦放、彭景富(均另案处理)将爆炸物搬入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中,于3日凌晨1时许由彭锦放、彭景富点燃导火线。凌晨5时55分,涵洞入水口一端被炸塌,经评估损失30万元。因爆炸产生一氧化碳,致使入涵洞查看情况的普宁市大坪镇高湖水电站的职工房金茂、及入洞救人的该镇水利所所长房尊光、水电站职工余新禄、房月云、房仲德和高塘凹自然村村长房伯放等6人死亡,温武仲等27人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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