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寻甸县人民法院干部杨忠伟枪击10龄童马武军致残一案。嵩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杨忠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马武军的家属同时提取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其他各种费用5万余元,共计15万余元。该案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此案将改期进行宣判。
枪究竟是在户人还是在家中击响
嵩明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0年10月6日凌晨零时许,家住云南省寻甸县仁德镇翠屏路一号城建局宿舍的原寻甸县人民法院干部杨忠伟在其家中听到其家后窗防盗笼处有响动声,于是携带手电筒和公配“六四式”手枪(枪号:19010911)叫开城建局大门绕往旁边的工商银行住宿区,发现该县城关乡上古村的马武军和下古村的杨春龙两名10岁的小孩正在偷窃其家防盗笼内喂养的鸽子,杨遂上前踢了两个孩子每人两脚,并朝两人开了两枪,其中一枪致使马武军双侧颊部穿通伤,舌根背部裂伤。经法医鉴定马武军构成重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忠伟无视国法,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被告人杨忠伟辨称,当晚其发现家中防盗笼处有异常响动后,右手执手电筒、左手持“六四式”公配手枪前往察看,发现有人影后喝问:“是谁?”,并警告“再不出来要开枪了。”并将子弹推上膛,但就在其左脚踩着椅子迈右脚攀爬防盗笼时,不慎摔倒,左手上的枪随之走火,击发2枪,其中一枪击中马武军。此说一出,形成了此案纯属意外事故之势,被告人是在家中不慎摔倒引起枪走火,而非如公诉人所述是绕到工商银行住宿区后故意开枪伤人。一时间枪究竟是在家中还是户外击响,成了本案法庭调查和辨论的焦点。
原告断然拒绝庭外调解
被告称其形象受到伤害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枪弹痕迹鉴定、枪弹弹道分析检验意见、伤情鉴定、现场提取指认笔录、证人证言等一系列证据,坚持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被告。
随后,马武军家属向法庭提取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教育费等费用5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断然拒绝庭外调解。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杨忠伟这时在庭上宣称,由于此案发生后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其形象受到伤害,要求法庭判处各媒体赔偿其损失。
至17时许,审判长当庭宣布休庭。此案将改期宣判。(陈建华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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