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卫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番禺区政府对洛溪大桥违法收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番禺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的行为;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潘卫思在诉状中称,他于2001年5月23日14时23分,驾驶机动车通过广州市番禺区洛溪大桥时,被告设置的收费站向原告收取了过桥费人民币5元。原告经事后调查了解,发现被 告依法现已无权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故根据《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记者曾文琼)
潘卫思:洛溪大桥收费违法
诉讼理由
潘卫思在诉状中指出,被告现在已不再具有在洛溪大桥上设站收费的合法依据,其收费行为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理由一
收费行为违法
根据被告在洛溪大桥收费站上所立的收费告示牌显示,被告在洛溪大桥设站收费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的粤价费(2)字[1992]364号文《关于调整洛溪大桥收费标准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是广东省物价局批准被告将洛溪大桥、沙溪大桥和迎宾中三项工程统一收费,用途是偿还集资贷款,广东省物价局并未批复所谓的“八大配套工程”纳入洛溪大桥统一收费。而被告自1988年8月洛溪大桥建成通车开始设站收费至今,在已经还清三项工程的投资本息的情况下,竟然还在凭借1992年的省物价局的批文收费,哪来的合法性?
理由二
本息早已还清
根据《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番禺市洛溪大桥收费站的审计情况报告》显示:三项工程的决算额合计15,494.34万元人民币,关于可用于还贷的资金总额,根据上述报告显示,洛溪大桥截止1994年底的收入总额减去支出总额合计达到25,062.0226万元人民币,到1998年这个数字更高达61,614.8824万元人民币。
上述两项相减的结果,被告收取的过桥费在1994年底以前不仅足以全部还清三项工程的投资本息,还盈余4,614.6035万元。
何况,上述三项工程的总投资额里还包含了爱国人士霍英东先生的捐款7000万元等无需偿还的部分,如果把上述无需偿还的资金考虑在内,应偿还的投资总额还应大大减少,相应的还清投资本息的时间则比1994年底还要大大提前。
理由三
依法应予撤销
根据《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经营性公路项目还清投资本息后,原则上应停止收费,撤销收费站。个别特殊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期”。换而言之,被告还清投资本息之日,就是停止收费之日。
由于被告至今未取得广东省政府批准继续收费的正式批文,因此被告在上述时间之后至今的设站收费行为属于违法收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上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是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收费站,已收取的车辆运行费,上缴国库,并对收费站主管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刻意隐瞒捐赠
侵害了知情权
潘卫思在诉状中认为,被告不应以还贷为名将霍英东先生等人无偿捐赠的事实刻意隐瞒,这样做不仅会伤害爱国人士的报国热情,还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其次,依法应该停止收费的大桥不能成为其他项目“搭便车”收费的便利条件。本案中的洛溪大桥最迟到1993年就应该停止收费,但因为八项工程与洛溪大桥合并收费的原因,大桥还要收费7年。长此下去,我们不知道7年之后还会增加多少配套工程,过桥费还会不会永远收下去?第三,被告未经批准、擅自违法设站收费,实在有损于政府的公众形象和威信,应当及时承认和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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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立案一周内通知
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收取了潘卫思律师递交的诉状,按有关的规定,法院将于一个星期内通知原告是否予以立案。
在潘律师递交诉状时,法官只是询问了一下原告为何不在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便收取了诉状,并表示要回去看一下材料后再通知当事人。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是重大与复杂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对此的解释,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不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属于重大与复杂的案件,故应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市中院不接受立案,有可能会打回番禺区法院审理,但只要符合立案标准,法院理应受理。(记者曾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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