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冰、通讯员任宣)昨天上午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将对原选举办法未涵盖之处进行修订。
1998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各地的实践中发现,原选举办法也还有一些不足。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改草案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回避、候选人条件、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方式、职务终止、罢免等 方面进行修订。比如,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回避由原来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修改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修订草案对原办法第23条进行了修改,将提名候选人和正式投票选举规定为两步。在正式投票选举的具体方法上,采用在同一张选票上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任、副主任的做法。修订草案第六章中增加了“职务自行终止” ,对死亡、迁出本村的、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和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未完结或者虽经处理未满五年的,规定其职务终止。在罢免方面,修订草案中第23条增加了“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规定,还量化罢免的限制时间为“三十日内”,以便操作,避免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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