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三口高高兴兴地前往千岛湖旅游,谁知丈夫竟会在天目溪竹筏漂流中命赴黄泉。惨剧已过去9个多月,死者的妻子与女儿早将三家旅行社告上了法庭,如今正等待着法院的判决。6月1日,记者几经周折,终于见到了原告戴秋萍和她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儿。
戴秋萍讲起当时的情形仍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去年8月23日,她与丈夫李勇智携女儿在上海凤凰旅行社付了1269元,报名参加千岛湖三日游。两天后他们抵达杭州,由桐庐中国 旅行社接待。8月26日,当地旅行社安排大客车送他们去参加天目溪竹筏漂流,约下午3时左右,导游让游客登筏,自己则到下游等待。这种竹筏由20根左右的粗毛竹制成,滑溜溜的竹筏上放着不固定的小竹椅。
49岁的筏工是临时拉来的,未经过培训,属无证撑筏,但当时游客并不清楚这个情况。筏工违规抄近路,误入漩涡河段,竹筏在水中360度打转,致使戴的女儿掉入水中。此时,筏工竟称自己不会游泳,戴的丈夫见女儿在水中拼命挣扎,只能自己跳入漩涡中抢救女儿。筏上的戴秋萍与其他游客大声呼救,当时该筏离码头约100米左右,一位游客将筏上的救生圈抛向戴的丈夫,由于风力较大,戴的丈夫未能接到救生圈。
岸上听到呼救的另几名筏工同乘一条竹筏划向出事处,他们救起了被戴的丈夫竭尽全力托出水面的女孩,戴的丈夫却因体力不支而沉入水中。
事故发生后,戴秋萍将上海凤凰旅行社、浙江桐庐中国旅行社、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杨浦法院判令被告赔偿92万元。此案已数次开庭审理,杨浦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事故发生后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当地旅行社对天目溪漂流的安全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一、放在仓库里多日的救生衣被重新拿了出来,每位游客现在必须穿着救生衣才能登筏进行漂流;二、每位负责撑竹筏的船工需持有资格证书后才能撑船,以保证行船安全;三、在漂流的河段增设了快艇,一旦发生游客落水情况,能及时予以救助。
原告这是一起侵权案
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华联律师事务所的汪云律师认为,三家旅行社在此案中已经构成了双重侵权,即死者的生命健康权以及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消费权。他认为,凤凰旅行社与桐庐方签订协议后,凤凰旅行社实际上是一种组团行为。组团后,旅行社就该对所有的旅行项目负责,如果将一些旅行项目“打包”给其他旅行社时,应该有义务对旅行者告知。
而浙江的两家旅行社在漂流前没有告知游客漂流所具有的危险性,导游没有全程陪同,为戴女士一家所在竹筏“掌舵”的竟是名不会游泳的临时工,在发生有人落水的意外情况下,抢救工作也不得力。正是这一系列的不尽责导致了李先生的死亡。
第一被告“凤凰”不应作被告
作为此案的第一被告的代理人,上海凤凰律师事务所的周鸿发律师表示,戴女士一家告错了对象,凤凰旅行社不应作为被告。
周律师称,去年3月,凤凰旅行社和桐庐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由该社在上海吸收客源,凤凰旅行社仅仅是受委托,而此事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委托方承担。同时凤凰旅行社在接受戴女士一家旅行时,已按有关规定为戴女士一家投了人身财产意外保险。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周律师不能认同,他认为这是一起违约事件,应该按照违约赔偿,并不存在侵犯了死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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