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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曾文琼)广州市卫生局负责处理医疗事故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即将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赋予病人查看病历的权利,到那时像这种官司就不会再有了。
该名负责人告诉记者,病历是一种医疗档案,也是一种法律证据,国家明文规定病历由医疗单位负责管理,任何一个人不可以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的所有权归医院所有。1986年,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明确规定任何个 人未经院方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涂改、毁损病历或其他医疗文件。198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公检法人员到医疗卫生单位取证的通知》,也对公检法人员到医疗单位查阅病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名负责人向记者分析,当时有这些规定,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打砸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务人员的事件,为了维护医院的医疗秩序,上述的法规便由此产生。有关的规定在当时的确发挥了它应有的作用,但忽视了病人的权利,过于夸大了医院的权利,难免有医院篡改病历的事发生,医院的鸵鸟心理也就有了借口。现在卫生部和各级卫生部门已经意识到该规定与时代不合拍,即将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就规定病人有权查看复印病历,但在新法与旧法的过渡期间,这种矛盾将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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