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6月6日讯(通讯员程卫华、记者胡磊) 我省法院重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今天上午,全省各地法院采取集中统一行动,对44案61名经济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处理。今天下午,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省法院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情况。
据省高院副院长周玉华介绍,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03件,判处犯罪分子1255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453人,包括处级以上干部5人。
周玉华副院长强调,全省法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从严”的方针,严厉打击一切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打击的重点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犯罪;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偷税抗税骗税犯罪;骗取出口退税和骗汇犯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袁长生偷税、拒不执行判决案
淄博市金城机电经贸公司经理袁长生,于1995年至1997年间,采用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先后购进倒卖旧汽车9辆,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共计偷税157358·97元。在法院判决其与孙某某离婚后,其拒不履行判决其给付孙某某68938·53元的义务。执行中,将其离婚时的两栋房屋产权、7万元银行存款、5万元的股票账户资金以及5600股的“万昌股票”转移。
张店区法院一审判处袁长生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0万元。
刘兵非法经营案
昌邑市农民刘兵于1999年9月至2000年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先后6次贩卖私盐170·4吨。除被盐业行政执法部门查扣107·4吨外,其余均售出,刘兵非法获利9320元。费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兵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刘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清、张宇青贷款诈骗案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青岛办事处工作人员王清、张宇青,于1996年12月份以虚构的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青岛工程处的名义,采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及证明文件,向青岛市农业银行四方区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于同年12月27日骗得了该行贷款人民币340·9万元。上述款项全部被王清用于支付高息、偿还个人借款及挥霍。案发后,尚有260万余元无法追回。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不变:判处王清无期徒刑、罚金5万元,张宇青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万元。
于伯金、李素靖票据诈骗案
中国工商银行峄城支行职工于伯金伙同枣庄市建设银行清退人员李素靖,于1998年11月份,以高息揽存后冒用他人本票办理存款手续,而后挂失支取为手段,骗取储户吴某49·5万元存款。于、李于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间,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两次诈骗他人资金59·4万元。于、李还单独用同样手段诈骗他人存款、资金,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枣庄中院一审判处于伯金无期徒刑、罚金10万元,李素靖无期徒刑、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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