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惨痛火灾事故,14名活泼可爱的幼儿还未能背着书包进学堂就在“好高级好高级”的幼儿园内被不该发生的烈火吞噬,他们再也不能过他们快乐的六一儿童节了!想象这些没有逃生能力的无助的孩子在烈火中痛苦挣扎的身影,我相信每位看到这条不幸消息的朋友都会感同身受,为之扼腕!
这是艺术幼儿园,在这里接受“艺术教育”的小孩一年的学杂费要花上万元。家长们 不惜巨资把他们的独苗苗送到这里来是“指望孩子们在这里学好钢琴、舞蹈,将来有大出息”,没想到这里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使他们付诸了烈火。
发生了这样的惊天大案,国家司法机关绝对会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痛苦的家长们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和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已有法可依,然而生命的价值和亲情的价值是无法用赔偿的金钱来计量的,幼儿园的一个疏忽已给这些家长留下了一生都难以抚平的创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儿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发生了这样的惨剧,对于当地政府及其文化教育部门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他们是否依法规定在法定的职责内称职地履行了自己的管理职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配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不知消防监督机构是否充分履行了监督检查的义务?盼望政府有关部门吸取这个血的教训,对所有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彻底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愿南昌的悲剧不再重演!陈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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