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退一赔一上海市居民吴铁生花了4.4万元从拍卖会上拍回一把民国红木太师椅,可事后发现竟是赝品。
去年6月18日,吴铁生参加了由德康拍卖公司举办的中国古典家具、艺术品专题拍卖会。吴先生看中了宣传册中的第六号拍卖品:4把红木太师椅,年代为民国。
当日,吴铁生支付了竞拍价款4万元和佣金4000元,把太师椅运回家。
日后,吴铁生请朋友前来观赏,不想却被一内行朋友看出该椅子是通过现代特殊工艺手段仿制而成的赝品。
在与德康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吴铁生以拍卖有欺诈行为为由,将“德康”和提供该品的苏州金阊区元华堂家具店告到静安法院,要求退还拍卖款4.4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4万元。
庭审:各执一词昨天下午,静安法院开庭审理该拍卖纠纷案。
今年3月12日,静安法院委托市文管委对这4把太师椅进行鉴定,结论为4把太师椅为现代仿古家具。
法庭上,面对原告起诉,第一被告德康拍卖公司辩称,拍卖会上的所有拍品都是经过竞拍者鉴别的,拍卖前已明确告知竞拍者拍卖规则,一旦作出竞拍决定即表明竞拍者接受拍品之现状(包括瑕疵)等内容。因而拍卖公司无需对原告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被告苏州金阊区元华堂家具店的经营人张棋认为,该太师椅当初是家具店从民间收购所得,在拍卖前“德康”曾察看过,对其“属民国制作生产”没有异议。竞买人吴铁生应在拍投前对太师椅仔细验货,不能在交易成交后再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判决:“德康”退款法院认为,原告吴铁生未能就两被告在拍卖中明知拍品系仿制,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提供足够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依据《合同法》和《拍卖法》的有关规定,静安法院昨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上海德康拍卖公司退还原告吴铁生拍卖款及佣金共计4.4万元,赔偿该拍卖款的相关利息,承担受理费1935元;原告吴铁生返还“德康”红木冲天太师椅4把,承担受理费1215元。
文物:须经鉴定记者昨日就拍卖的文物是否该在拍卖前交有关部门鉴定的问题,采访了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
市文管委副研究员、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许勇翔先生在接受采访时明确表示,拍卖公司拍卖文物前,必须将该拍品送文管委鉴定。
许先生说,有关文物的概念,国家文物管理局在70年代就有规定,即1949年以前生产的艺术品都属于文物范围。他向记者出示了国家文物管理局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文物拍卖的鉴定管理的通知》,其中第9条中规定,文物拍卖人应在发布拍卖公告前规定的期限内,将文物拍卖标的全部资料报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今年1月市府发布的《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拍卖人拍卖的文物未经鉴定、许可的,市文管委可以对拍卖的文物进行强制鉴定,经营者如未真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瑕疵等基本情况,文管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据悉,此次文管委受法院委托为4把太师椅作了免费鉴定。一般情况下,文物的鉴定费为该文物价值的5—10%。
竞拍:先学法规
市民今后参加拍卖会竞投文物拍品时,除了向拍卖公司索取有关拍品的宣传资料、竞投牌号外,千万不要忘记向拍卖公司询问,该拍品文物是否经市文管委鉴定,并查看有关鉴定资料。有条件的话,最好事先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了解《拍卖法》,这样,拍回赝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相关法律·
《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法》第61条:拍卖人、委托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报记者唐海力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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