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6月16日电 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政府为了配合全市统一大行动,违反法定程序,对违章建筑实施“突然袭击”强行拆除,近日遭遇“民告官”,并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向业主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杨先生是观澜镇普通村民,未经政府环保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在深圳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租赁土地开办养猪场。去年4月13日,深圳市观澜镇政府向杨先生发出了《 拆迁通知》,要求杨先生在4月20日前自行清撤养猪场。杨先生对此并无异议,并联系客户出售猪只,筹备搬迁。但是,此时深圳市、宝安区两级政府部署全市清拆违章建筑统一行动,观澜镇政府为了与上级“同步”,提前于同月18日清晨组织队伍将杨先生的养猪场强行拆毁,养猪场内尚未迁出的猪只、设备、饲料等物品被毁坏。杨先生遂起诉镇政府违反执法程序,要求赔偿。
观澜镇政府辩称,虽然镇政府的强制行为确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嫌,但杨某的养猪场属于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观澜镇政府既然已向原告杨先生发出拆迁通知,限期自行拆迁,在限期内又组织队伍提前强制拆除,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也有损政府的威信。判决:确认被告观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杨先生直接经济损失4040元。
杨先生的胜诉,又引出新的官司——与杨先生情况相似的当地其他村民,也准备起诉镇政府“违法”。
此间法律人士指出,市民违章违法,政府也决不能以违法手段对付。现代法治一个核心精神是程序,即使全部行为符合法律,但只要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也属违法。观澜镇政府的“执法变违法”,也许能给正在准备各式各类执法“统一行动”的各地政府提个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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