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惩涉枪涉爆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5月16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解释》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公安局“严打办”负责同志。
记者: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既规定了数量标准,也规定了情节认定标准。此外,还就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的“非法储存”、“非法持有”、“私藏”等行为的认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这部司法解释对于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和治暴缉枪专项行动会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规定和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及时制定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类犯罪规定了明确统一、操作性很强的定罪处罚标准,对于公安机关正确、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犯罪,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确保社会治安状况根本好转,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震慑犯罪,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记者:目前我市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状况是怎样的?
答:多年来,我市公安机关不断强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收缴了一批散失在社会上的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及时侦查破获了一批涉枪涉爆案件,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发生,我市社会治安状况持续保持稳定。但是,我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管理现状也不容乐观,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销、使用等环节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社会上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枪支活动屡有查获,持枪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
记者:针对上述情况,公安机关采取哪些措施进行严打整治?
答:一是要大力收缴流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彻底查清非法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来源、流向;加强全市涉枪涉爆单位的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一律予以收缴;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并严厉查处。二是全面、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督促涉枪涉爆单位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存放、运输、使用等不发生问题,并切实防止爆破器材、枪支及其零部件等流散社会。三是严格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从重从快惩处涉枪涉爆犯罪分子。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手榴弹一枚以上的,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以及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手榴弹一枚以上的等涉枪涉爆犯罪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报记者刘峦 盛钟 通讯员言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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