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东军)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政法部门的警车管理,在确保政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提下,防止“警车乱用、警牌乱挂、警灯乱闪、警报乱鸣”等问题的发生,近日,省纪委、省政法委联合下发文件,对警车管理作出规定。
规定要求全省政法部门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严禁擅自增加警车数量,严禁擅自扩大警车牌证发放范围,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入户手续,严禁为非警务用车配备安装警灯、警 报器,严禁冒领、转借、挪用、套制、伪造、涂改警车牌证,严禁出借、转卖警车。
规定要求警车驾驶人员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外,还要遵守以下规定:严禁非紧急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器;严禁非紧急公务时闯红灯、单行线、禁行线和强行超车、逆行;严禁非执行公务时将警车停放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旅游景点;严禁酒后驾车;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非警务活动;严禁随意动用警车为非警务对象开道、迎送;严禁使用警车从事钓鱼、扫墓、旅游等活动;严禁把警车转借他人使用。
规定指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政法部门的警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包庇袒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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