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发生的“处女嫖娼案”中,被蒋路乡派出所民警“逼良为娼”的麻旦旦,在派出所受到的各种非人待遇听上去就令人发指。尽管麻旦旦被公安机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23小时,尽管由于派出所刑讯逼供给麻旦旦造成的创伤所花医疗费就达1000多元,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麻旦旦支付的赔偿金也仅仅为74.66元。至于该事件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我们现有的法律缺乏明文的法律规定。难怪麻旦旦全家为“讨个说法”,在上诉状中仅仅提出了3分钱的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而据法律专家 分析,若按现有国家赔偿法条文的规定,这区区3分钱的精神赔偿也将无法获得。
那么,是不是法律在跟麻旦旦开了一个恶意的玩笑?“处女嫖娼案”对麻旦旦造成的精神伤害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只认定人身、财产伤害,对精神伤害不予认定。故而这区区70多元的赔偿便要用于抵作公安人员对麻旦旦的全部人身及精神伤害了。
人人都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可为什么在“处女嫖娼案”中,对狂妄而嚣张的被告,法律却表现得如此宽宏大量?由此,我们又不能不想起那对“巨额资产来历不明”而无可奈何的法律,使得许多贪来巨额资产的贪官只要缄封其口,便可顺利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如果所立法律皆成了应景之作,也就难怪法律变得不食人间烟火,视人间万象实情于不顾了。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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