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相撞,火车出轨,乃至飞机坠落,这些可怕的意外事故可造成几十甚至上百人的伤亡。但与毒品这个凶手相比,却是小巫见大巫。仅80年代,全世界因吸毒致死的人数就高达10万!这才是真正的灾难。
“毒瘾一来人似狼,卖儿卖女不认娘”。
一个人一旦吸毒成瘾,就会变卖家产,四处举债,倾家荡产,六亲不认。家中只要有了一个吸毒者,就会家无宁日,家破人亡。因此一个瘾君子的人生三部曲是:先是花光积蓄、变卖家产;然后为了取得毒资,男的去偷去骗去抢,女的操起皮肉生意,最后走向毁灭。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的时候,我们推出禁毒专辑,希望能够警醒那些沉迷于白色世界的瘾君子们。
打击毒品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一项严峻任务。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自1997年以来,该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110件,涉案毒品海洛因达24万余克、摇头丸2300余片以及冰毒、大麻烟等,使312名案犯受到法律制裁。2001年6月26日第14个国际禁毒日前夕,记者走近二中院在审判战线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法官们,从一批颇有影响、成功审结的案例中,感受到了毒品交易的复杂多变以及法官们高超的办案水平。
贩毒数量越来越大
巨额暴利驱使毒犯的贩毒数量越来越大,从过去的二三百克,增加到上千万克,对社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1998年12月9日,被告人丁阿果受他人指使,将毒品海洛因10659.17克,从甘肃陇西县乘火车携带至北京火车站西站。到站后,丁阿果立即用手机拨通了马帅二卜的电话,告知其已到京的具体地点。马帅二卜接到电话后,急速赶至车站接应丁阿果。二人接头后,迅即乘上出租车,疾驶而去,行至丰台区右安门立交桥南300米处时,狡猾的丁阿果发现后面有车跟踪,遂立即示意马帅二卜,并让司机停车。车未停稳,丁阿果抓起装有毒品的旅行箱,欲下车潜逃。但一切都为时已晚,公安人员围堵的车辆已将他们“卡”在当中,当场从旅行箱内收缴毒品海洛因10659.17克。
冰毒犯罪上升
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对10个省吸毒成瘾者的调查,1998年,我国全年缴获冰毒1608公斤,至1999年全年缴获冰毒跃至16吨,是上一年的10倍,相当于过去10年缴获量的总和,我国的缴获量目前居全球第3位,仅次于泰国和英国。
冰毒,是一种人工合成毒品,其外观为无色透明结晶体,因酷似“冰”而得其名,属中枢神经兴奋型毒品,危害性极大。1997年5月21日,被告人元草香(女)从“上家”被告人朱志皓手中购买冰毒9270.1克。5月24日下午3时许,元草香与韩国籍被告人金哲圭、徐丙辰在北京朝阳区花家地小区3号楼3门101号(徐丙辰的暂住处)向他人贩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冰毒8966克,后又从被告人元草香暂住的朝阳区双龙南里132号楼3门601号收缴冰毒304.1克。一次缴获近10公斤冰毒,当时在北京市法院中是最大的毒品犯罪案件。通过审理得知,元草香原居住地在东北吉林,是当地有名的女毒枭,元草香的丈夫因贩毒已被原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予执行。朱志皓和元草香的丈夫曾是同伙,长期从事毒品走私、运输和贩卖,是公安机关要抓捕的要犯。经审理,朱志皓被判处死刑,元草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犯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哲圭、徐丙辰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无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此案宣判后,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
女法官审理首例摇头丸案
“摇头丸”也叫“快乐丸”、“劲乐丸”、“跺脚丸”、“疯药”,这种毒品颜色和图案各不相同,有210种之多,“摇头丸”药片都冠以非常诱人的名字:“亚当”、“夏娃”、“情人”、“奔驰”、“和平鸽”、“白雪公主”,五花八门,服用这种毒品后,活动过度,情感冲动、嗜舞、偏执、幻想,造成行为失控,据国际兴奋剂专家认为,它将在本世纪取代海洛因、鸦片,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广泛的毒品。
1996年11月开始至1997年5月间,一被告蔡某在“莱特曼”迪厅、“硬石”餐厅等处,数次引诱多人吞食“摇头丸”。这些人服用后,思维难以控制,“强烈地想听音乐、跳舞,想去喧闹的人群中”跳个不停,跳舞达3—5小时,舞曲停了,人还狂跳不止。有的吸食者,产生幻觉,竟从脖子上摘下项链,去套放在吧台上的开水瓶,表达自己的“爱意”。1997年4月22日晚8时许,蔡某在民族饭店前,以每片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摇头丸”5片,获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5月31日中午12时,蔡某在赛特饭店咖啡厅内,又以每片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贩卖“摇头丸”40片、甲基安非他明药片3片时,被当场抓获,后从蔡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侨村的暂住处收缴毒品“摇头丸”9片。蔡某贩卖“摇头丸”共计45片,重量为13.44克;贩卖甲基安非他明3片,重量为0.83克。
蔡某犯贩卖毒品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却给办理此案的女法官翟丽佳出了个难题。“摇头丸”是新类型毒品,45片“摇头丸”如何换算?法官们经过多次调查,最终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判决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毒品案件难在证据
毒品交易方式复杂多变,不少犯罪团伙以少数几个老练狡诈的贩毒惯犯为核心,攻守有序,分工精细、严密,有章有法,活而不乱。要说毒品案件难办,法官们感触最深的是难在了证据上。二中院刑一庭的法官们说,刑事审判责任重、压力大,手握生杀予夺大权,哪怕是半点疏忽或闪失,都可能导致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今年5月中旬,他们又审理了一起重大贩毒案件。这个犯罪团伙从1999年10月18日至24日,来京不到6天,就作案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达3795克。但是,在庭审时被告人却全部翻供,给认定证据制定了障碍。尤其是第一被告人马某,是甘肃省康乐县一带有名的毒枭,别看他年龄不大,只有28岁,但“出道”早,冷酷、阴险、顽固,被抓获后一直否认自己的贩毒事实。事后,该案审判长王健告诉记者:“这个案子确实棘手,那些天,我们着实下了苦功夫,下班坐上班车,脑子还在思考着案子,一来因为这是近期首都侦破的大案,上下都很关注;二来罪犯很有反侦查经验。”第二被告马某是个“上勾下连”的角色,尽管他装傻充愣,当他看到一份起获的毒品包装胶带上有自己指纹的鉴定书时,顿时没有了底气。然后,重点是第一被告马某。他说,自己没有指使第二被告贩卖毒品,因为根本不认识第二被告。法官盯问:“专门用来放毒品的这套房子是不是你自己的?”因为有承租协议,马某只好承认房子是自己的,但为推托责任,他又说该房已出租给二告。时机已到,法官接着问:“那你认识二告吗?”马某顿时哑口无言。警方从马某处收缴人民币32万元,从第二被告马某处收缴人民币22万元,还有一告马某电汇给其父的
30多万元。最后,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审结3起人体携毒案
所谓人体携毒,有的是女性把毒品藏在阴道内,有的是把毒品制成枣状的胶丸,不服水愣吞下去,坐火车或飞机到达目的地后迅速排泄,然后从臭气熏天的粪便中把“枣”刨出来。1999年4月28日,百克尔·艾百都拉采取此方法让另两人吞下装有海洛因的特制胶丸200余粒501.28克,并带领二人从昆明市乘车至贵阳市,4月30日上午又乘飞机将毒品运至北京,三人在首都机场被抓获。
孕妇犯人泣不成声
女犯董某于2000年5月至7月间,指使他人先后3次从云南省昆明市将毒品海洛因1.7万余克运输到北京,并且交给他人贩卖。依照法律规定,董某将被判处死刑,但其辩护人提出,董在押期间是怀孕妇女,后流产,倘若属实,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董某不适用死刑。为了查清董是否曾怀孕,法官李永京和书记员葛鹏先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看守所、北京市第六医院、协和医院调查了解,最后,请一位权威的产科专家对董某怀孕的血液化验单(PHG)进行鉴定:董某在羁押期间确曾怀孕,属自然流产。法院认为董某依法不适用死刑,故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董某泣不成声。
像李永京这样高素质的法官在二中院刑一庭还有很多。1999年,法官周建忠受理了孙某、肖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孙某是“汉城烧烤店”的女老板,她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孙某的暂住处及“汉城烧烤店”内分别起获尚未贩卖的毒品海洛因124.55克、16.72克。但经开庭举证、质证,肖某却辩解不知道什么叫海洛因。周建忠一针见血地指出:“属于‘白色粉末’的东西,如:盐、碱、味精、白糖,等等,哪一样能把这么一小包卖到几百元?”肖某低下了头,表示认罪,并请辩护人转告周建忠:“我服判!”
二中院刑一庭现有人员27人,个个都是精兵强将,他们严把首都机场、北京海关等辖区内毒品运输、走私的重要通道,“加大惩治力度,绝不让毒品犯罪在首都泛滥、蔓延”。(本报记者 陈君 通讯员 朱希军 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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