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27日电(王兴安 姜敏)近日,两笔款项共计101万元被收至沈阳国税局沈河分局国库,这是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补交的增值税款和罚款。据了解,这是外地驻沈企业近年来被查处的最大一笔偷税案件。
今年,沈阳市国税局沈河分局按照全国整顿税收秩序活动的部署,积极开展税务稽查。分局稽查人员严辉、周君诚在对沈阳市一商场的进货渠道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商场购 买一品牌饼干食品的货款结算方式为现金,每个月的进货额大多在10万元左右。他们向业务人员了解到,这种食品是从北京一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进的货,提货地点在沈阳。
凭借多年的稽查工作经验,稽查人员推断这户企业有重大偷税嫌疑。他们顺藤摸瓜,随即找到该公司办事处的货物存储仓库,查到了办事处与仓库签署的《仓储保管协议》。在尘封多年的1000多本出库帐薄和10多万张出库单中,一页一页查找该企业的出库记录。同时到该办事处在沈的代理商中了解情况,又到开户银行调查资金流向。经过20多天的稽查,终于查明: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在1997年8月至2000年8月,在未在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与沈阳一储运分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协议》,从事货物销售并收取货款,将收到的货款存储到另一北京公司在沈阳的帐户上,然后再不定期将货款汇回到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帐户上。该办事处在1997年8月至2000年8月期间在沈阳发生的增值税虽已由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缴纳,但未在1999年1月31日前将已纳税证明报送到沈阳市国家税务机关。在1998年9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在沈阳市发生的销售行为,未向沈阳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收政策规定,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机构间移送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属于销售行为,应在当地纳税。并划分了明确的时间界限:对1999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的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此前发生的应纳增值税,未在99年1月31日前将已由企业统一缴纳的纳税证明报送到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征收此项应纳增值说。
根据企业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审理委员会经过讨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1997年8月到2000年8月期间货物移动收取货款总计1350万元应补交增值税近55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其中对1998年9月至2000的8月期间应纳税款43.5万元,处以一倍罚款。目前,该公司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数补齐了税款及罚款,尚欠的80万元的滞纳金正在催缴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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