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讯 日前,四川大邑县法院一纸判决使四川省首例因生育权问题产生的纠纷尘埃落定:误将他人之子视为己出且抚养了6年的丈夫向“红杏出墙”的妻子讨回了“生育权”损失的赔偿。而判决的意义超出了案子本身,因为中国现行法律中并无“生育权”这一条文。
同在成都市某厂工作的杨宏与李群1989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1994年4月,儿子晓风的降生令做了父亲的杨宏欣喜不已。他戒烟戒酒,甚至在业余时间外出打工赚钱补贴家用。 然而,周围人的风言风语在杨宏心中投下了阴影———妻子与副厂长木为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关系。他多次规劝妻子检点,妻子依然我行我素。夫妻双方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1998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抚养。
割舍不下父子情的杨宏常常去看望儿子。而此时流言再一次传开:晓风长得像木为。为了解开心中的疑团,2000年5月19日,杨宏与前妻带着晓风去做亲子鉴定。1个月后的一纸鉴定令杨宏如遭五雷轰顶: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证实杨宏不是晓风的亲生父亲。6月30日,杨宏与李群达成赔偿协议,李群承认“木为是晓风的亲生父亲”。后李群反悔,将原件撕毁,又签订了第二份赔偿协议,约定李群赔偿杨宏精神损失1.5万元。
事情并未因此而结束。始终不甘心的杨宏当年7月3日一纸诉状将前妻和木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晓风无父子关系,要求木为赔偿抚育费3.3万元,要求前妻和木为赔偿精神损失及延误生育期导致增加的费用3万元等损失。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世伟两天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婚姻法》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到一些法规如《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对“不得非婚生育”等的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杨宏23岁结婚,32岁离婚,在9年的婚史中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他的生育被延误。而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过错在二被告。若他再婚并生育,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生育产生的费用以及抚养孩子等费用将相应增加。故法院支持了杨宏的请求。《江南时报》(2001年06月29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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