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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洗澡被烫伤 个体业主当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1日16:10 法制日报

  6月1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王梅因洗澡时被热水烫伤依法获得赔偿金11484.3元。

  今年1月18日晚,唐河县城郊乡农民王梅和村里的几个同伴一起到唐河“洁爽”浴池洗澡,准备舒舒服服过一个春节。当她和几个同伴走进浴池内,发觉浴池洗澡的人特别多,由于浴池内蒸气很大,仅有的一盏照明灯也显得非常昏暗。王梅领着同伴一起挤到一个人比较
少的地方后,她便踏入了水池。随着一声惊叫,王梅从水池内又跳了出来,没想到温度过高的热水已将王梅的双腿烫伤。随后,王梅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484.30元。事后,王梅向浴池老板提出赔偿要求,遭到店主拒绝。同年3月19日,王梅诉至唐河县法院,以自己在接受服务时孙某未对其提供安全保障为由,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0元。法庭上,被告孙某称,澡堂多年来一直就是一个热水池和一个温水池,从来没有发生人被烫伤的事件,且原告王梅系成年人,应当具有分辨能力,自己匆忙跳入热水池内被烫伤,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被告孙某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在浴池内设置高温热水池,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向原告做任何说明和提示,这是造成王梅误入热水池被烫伤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曲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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