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福建汇到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的13.5万元巨款被他人冒领了,受害人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7月2日,庆元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赔偿原告人民币13.5万元及利息。
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的余仕芳与彭庆富等人合伙在庆元从事香菇购销生意多年,在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开设有专门的资金账户。今年2月5日,在福建的彭庆富从中国工商银行古 田县支行分别电汇人民币1.5万元和12万元至中行庆元县支行,收款人为余仕芳。
2月7日下午3时许,余仕芳打电话到中行庆元县支行询问汇款一事,银行工作人员说汇款已在早上被领走。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余仕芳急忙赶到中行庆元县支行探问情况。据该行工作人员回忆,2月7日上午9时许,一自称是“余仕芳”的客户到该行营业部询问从古田工行2月4日汇出的汇款情况。9时40分,“余仕芳”再次到中行庆元县支行询问并要求取款,还出示了一张住址为“福建省古田县建设路32号”的身份证,该行的工作人员将该身份证与持证人核对认为无误后,将汇款转入其当场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中,并当即支付了13.5万元汇款。
3月16日,余仕芳与彭庆富将中行庆元县支行告到了庆元县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庭审调查,认为中行庆元县支行在收到委托人的汇款后即与收款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在收款人取汇款之前,负有妥善保管汇款的义务。中行庆元县支行未尽到专业单位审查身份证过程中应尽的检验义务,致使汇款被冒领,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报通讯员林春阳 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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