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我们是某拖拉机厂于1983年起陆续招收的三十余名农民工。开始曾签过一年劳动合同,此后,厂方一直拒绝续签、补签合同。2000年11月中旬,该厂搬到距市区40公里外的新址,并称凡愿去的农民工可以去,但不提供班车,使我们无法按时上班。我们再次提出续签、补签合同,补办养老保险手续,以明确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给予经济补偿 。厂方拒绝,后在工厂大门口张贴告示,要求2001年1月2日正式上班,由于很多人没有看到,结果只有9人报到。1月14日,厂方以违纪和擅自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们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吗?
吴中文等
吴中文等同志:
仅从信中反映的事实来看,你们的请求有理由得到支持。
一、你们与该厂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定劳动合同”。
199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
据此,你们与正式工享有同样的劳动待遇和福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厂应比照正式工为你们补齐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大病统筹、失业,甚至工伤、生育保险,具体的条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定。
二、你们没有无条件去新址上班的义务
工厂迁移新址,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厂方必须取得劳动者同意,给予基本的劳动条件。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变更合同,所以你们要求协商的行为是合法的。
如果协商不成,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据此,如果合同解除,你们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以“违纪”和“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1.处理决定应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全体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
根据上述条例,你们1月2日不上班不构成重大违纪,也不属于自动离职。该厂应撤销处理决定。
2.公告程序违法、该厂处理决定无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说明:“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道或办理有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顾文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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