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秦都市报》载:陕西咸阳市居民宋振联在合法权益得不到法院支持情况下,“痛下决心学习法律知识”,他“报名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学习,系统地学习了十多门法律专业课程”,“1996年他取得了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西北政法学院共同颁发的法律大专毕业证,1997年又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他边学习法律知识边打官司,历时8年之久,终于1999年打赢了官司。媒体上类似“打官司打成律师”的报道还有一些。
身处法治社会,是应知道些法律常识,但要想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法律支持,就非得钻研法律达到专业工作者水平,这并不正常。一个案子到了法院,法院是否支持某个诉讼人,应据法律规定与法理来决定,是并不需要考察其对法律的熟悉程度的。也就是说,诉讼当事人只要“有理”,应是能“自动”赢得官司的。对法律不熟悉到专业水平便不能赢本可赢得的官司,这表明部分法官有时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这或是办案人员法律素质低下,但更可能是有意渎职,甚至是搞腐败。所以说,群众“打官司打成律师”并非是好现象,它更折射出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不公。另外,对法律熟悉到专业水平,无非是能给审判工作一些监督,但对审判进行监督本是人大与检察院等部门的职责,如此重任岂是案件诉讼人所该承担的。如果有关部门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进行个案监督,哪又用得着诉讼当事人去越俎代庖呢?所以诉讼当事人苦修法律也是缺乏监督与制约下的无奈之举,是一种不得已的“监督自助”与自力救助,反映出的是部分法律监督者的失职和法律执行者的渎职。
再不妨设想一下,如果那些打官司打成律师者,他们并没有顽强的毅力与执著的精神,那他们还能打赢本该赢得的官司呢?从他们最后赢得胜利之前的屡次败诉可看出答案会是否定的。法院的公正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由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熟悉程度来决定,这本就是匪夷所思的事情。为打赢官司研习法律乃至成为律师,有此种意志力者必定少,那他们依法得到公正判决还有保证吗?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要赢得该赢得的官司,就须付出本不需要付出的超量的精力与心血,那许多人就会对法律失去信心,他们就可能会选择非法律途径、非理性行为去解决法律问题,这样就会产生严重后果。为什么有的讨债公司会有市场,一些司法掮客会有“生意”,因为他(它)们有生存的土壤,因为有时人们感到打官司太难、太难。
其实,诉讼当事人苦研法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打官司难、判决不公等问题。律师总熟悉法律知识吧,但他们中的许多人还不是不得不去疏通关系、求助媒体,有的甚至还被执法者构陷入狱?因为作出判决的权力握在审判人员手中,所以消灭司法不公最关键的并不在人们对法律的熟悉程度,而在于要彻底铲除司法腐败,制约滥用审判权力行为。中国当前司法建设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真正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力的机制。
现在人们在探讨反腐败的成本问题,其实“打官司打成律师”也应是反腐败付出的成本之一种。人们为反腐败付出的成本越大,就说明腐败现象越严重。也许有人会说,“打官司打成律师”对有的人可能也是“因祸得福”。是的,“打官司打成律师”或歪打正着地成就了某些人的事业,但这种成就是司法腐败烂泥上开出的罂粟花,看上去或许妖惑诱人,但终究是饱含着过于酸涩的泪水。这样的花还是少开些的好。 (魏文彪)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