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属一个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素质存在差异?原因是法律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不统一。如果要让我们的职业共同体成长起来,非从职业素养的统一上考虑不可。在法律教育与职业资格考试两方面均应当注意职业素养的构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考核什么内容?法律职业素养要求是什么,则考试就考什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
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在哪些方面是统一的呢?这涉及到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我认为法律职业素养包括: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六个方面。1,法律职业的语言特征就是法律人才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术语和法学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2,法律职业思维有自己的特点,比如,借助于法律概念进行观察和思考;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教义式习惯;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等等。3,法律职业的知识是一种专业知识,它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制定法中的关于规则的知识,另一部分是法律学问中的关于原理的知识。4,法律职业技术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5,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也就形成了一种职业信仰,它成为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法律职业信仰的内容包括:规则至上、权利本位、程序正当、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等。6,法律职业伦理不同于大众伦理,更不同于其他职业伦理。它是由法律活动的特性决定的。法律职业伦理从集团内部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这六个方面职业素养的统一,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共同体。因此法律职业语言的统一、法律思维的统一、法律知识的统一、法律技术的统一、法律信仰的统一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统一的标准。从这六个方面来看,前四个方面构成了法律职业的技能,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才”;后两个方面构成法律职业的伦理,即我们通常所谓“德”。法律职业的技能与伦理的统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统一。未经法律专业训练者不大可能在实践中靠自学、靠摸索而系统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因为法律职业素养是一种不同于大众的“自然理性”的专门化的“人为理性”。即使是法律职业伦理,也只能靠法律专业学习过程中结合法律原理才得以理解和培养。
司法统一考试具有指挥棒的作用,能够引导今后的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考什么,法律教育就会在教什么方面做出调整,以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职业素养考核为中心,能够从职业准入制度上确立法律职业素养的标准,从思想到行动,从技能到伦理,使法律职业共同体达成统一性、专业性,消除目前法律职业存在的行政型、大众型、政治型和分散型的缺陷。
孙笑侠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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