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我公司于2000年3月就已竣工的商业用楼与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5月份将房子交于该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后因该房屋的消防验收问题而无法按时交付使用。该公司于2000年8月开始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在交付了8、9、10月份的租金后,该公司以我公司当初不能按时交房为由,要求减免半年的租金而拒绝支付到期租金,现该公司已欠我公司租 金达80万元。请问:我公司迟延交房要承担什么责任?在该公司欠付巨额租金的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提前解除此租赁合同?张某
张某读者:
来信收悉,现就你信中所提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答复如下:
1、你公司因消防与验收问题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房子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属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对此违约行为的责任承担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94条、107条的规定,该公司有权解除该租赁合同或要求你公司赔偿其损失,但该公司于2000年8月至今一直使用该房子,其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力,但仍可按照法律规定就你公司迟延交房的违约行为要求你公司赔偿损失,但对于其损失的有无和多少,该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2、虽然该公司有权要求你公司赔偿因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但该公司在尚未证明其损失程度的情况下,以此为由拒付租金的行为是错误的,属违约行为。《合同法》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该公司欠你公司租金已达80万元,且没有正当理由。对此,你公司可通知该公司,要求其在一个合理期限把未付的到期租金付清,若该公司未能按期付清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停止对该公司的房屋出租,并且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你公司继续向该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权利。
中司律师事务所 黄家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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