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闵行法院日前审理一起银行因兑现涂改过的票据而引发的赔偿案件。
上海警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1999年1月21日,其出具的一张收款人为上海沪闵木材市场明星建材供应站、票面金额为805元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将金额涂改为68000元,因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对涂改后的支票予以兑现,造成了己方巨额损失。据此,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本金67195元及利息7559.44元。
银行方辩称,讼争的支票凭肉眼看不出涂改痕迹,警丰公司开出的支票又符合银行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第17条“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
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之规定,银行方支付该笔款项并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笔者在旁听该案的庭审后认为,警丰公司当初出具支票,在收款人一栏中并未填写任何内容,一定程度上为他人诈骗提供了可能。当然,银行方认为自己不承担责任,也应提供证据,来证明确是进行的规范操作。 杨克元 陈 洁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