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实习生韩玉蓉记者马骋)闸北区法院立案庭法官陶保林近日又接到了一件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在某公司工作了7年之久的张某被辞退后,公司对其理应享受的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社会保险等一概不予认可。由于张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劳动仲裁部门不受理张某的申请,他只得向法院求助。
记者获悉,上海市各级法院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合同而 无法主张合法权益的情况有所增多。这种“隐性就业”极不利于社会稳定。
张小姐于2000年8月1日至同年11月30日在某信息网络公司工作,未签书面合同,公司经理唐某对她作出了口头承诺。按照通讯行业惯例,张小姐在公司发展业务可获提成,直至该项业务终结。张小姐在12月提出辞呈,转而跳槽到另一家通讯公司,原公司却以“凡员工不在公司工作,其发展客户所得利益作为公司的福利资金”为由,少发给她一个月的提成。张小姐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黄浦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汤文元认为,“隐性就业”是一种不规范的就业行为,这类现象多出现在一些新兴行业,如IT行业等。这类行业往往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其经营场所不定,员工人数较少,没有严密的劳动人事制度,劳动监察部门对它们的用工情况也难以及时、全面地进行监督。在目前就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势,一些企业、商家就利用应聘者就业难的心态,故意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支出。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单位盈利较高,就业者只看中高收入,不重视用工程序,怕由于要求公司按照规定履行手续而失去这份高薪,加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因而极易引起法律纠纷。
今年二季度,市劳动监察总队在对全市5382家企业进行劳动执法检查中,共敦促企业补签劳动合同6588份。上半年通过劳动年检,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有8532名,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进行处罚的有161件。但尽管如此,仍有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未被发现。市劳动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唐毅希望劳动者要加强法律意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应积极举报。
记者还从法院了解到,因“隐性就业”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中,法院侧重于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一般是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对用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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