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广胜 刘军 天津政法报记者沈剑平 记者王继然)为了有效防止违法过问、干预案件情况的发生,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过问干预案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院长、庭长案件管理权限,了解案件情况的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业务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不得过问或干预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 承办的案件;副院长不得过问或干预非主管庭的案件;庭长不得过问或干预本庭以外的案件;副庭长不得过问或干预其主管合议庭以外的案件;行政综合部门工作人员不得过问干预业务庭的案件。被询问的业务庭必须对询问时间、批准人、接待人、了解的情况等具体事项作好详细记录,并由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该规定还明确了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基本程序:副院长要了解主管庭以外的案件,应首先通知该承办案件庭主管副院长,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可向该庭庭长了解情况;庭长需了解本庭以外案件的,报告本庭主管副院长后,由庭长直接向被询问案件庭庭长了解情况。
对于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超越职权向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案件有关情况、暗示、提出要求的行为,未产生后果或后果不严重、对违法行为故意隐瞒不报的,责令有关责任人待岗,并给予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者清除出法院;庭长(包括主任、处长、支队长)、副庭长(包括副主任、副处长、副支队长)、审判长因违法过问或干预案件遭抵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加重处罚,并可视情节暂停其执行工作;有犯罪嫌疑的,要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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