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院长徐建新
当前,社会上盛行着“法律白条”一说,意指经过法院的裁判或调解尚未得到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的甚至戏称为“空调白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它已严重地影响了法官的威信、法院的权威及司法的权威,是到了该予以纠正的时候了。
从审判实践看,相当部分案件在判决后是无法执行的。如被告人下落不明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或被告人虽能找到但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约占30%左右;还有相当部分只能是部分得到执行的:如经营亏损甚至倒闭而只能以其资产残值抵债的等;再如有的是执行了本金而无法支付利息或本金也只能部分执行的;还有的是虽然具备执行条件,但一旦全额执行就会引起企业倒闭、职工下岗的,像这类企业只能从服从大局的角度出发,做通当事人的工作,实行“放水养鱼”的方法逐年执行,有的甚至要数年才能执行完毕,而这类案件在法院的报表上只能是作为“未执结案件”长期挂着。类似上述未能执结的案件一概称之为“法律白条”,显然有失公允。以此来作为指责法院执行工作不力,显然与事实不符。
许多人往往这样认为,既然享有独立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因此法院就要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兑现,一旦不能兑现或不能完全兑现,当事人就三天两头跑法院,似乎法院、法官变成了被告人、债务人。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裁判文书或调解文书只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并不是说法院承诺要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这并不是法院无能或法官无能,也不是法院或法官故意拖着不去执行,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问题。比如借款经商,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绝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是资不抵债,实践中有为了避债而举家外逃的,像这些既无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的本事再大也无法执行。
“法律白条”之说所带来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严重地损害了法院作出的裁判及调解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是指法官在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确认的法律文书。一旦作出,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但“法律白条”一说却从另一角度贬低和毁损裁判文书的权威性,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有的当事人该履行、有条件履行的也不去履行,另一方面增加了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工作量及当事人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对抗和抵触情绪。
其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虽然法院的权威是法律赋予的,但好花还需绿叶扶,这种权威的树立、形象的维护也需要公众的爱心,如果把法院的裁判文书视同“白条”,那么,人们有理由去怀疑制作这些“白条”的人又是什么呢?难道他们普遍地存在司法不公?其实个别性的问题存在是无法避免的,即使在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英美及西欧各国,这样的问题也不可避免。众所周知的美国辛普森故意杀人案就是明显不公的裁判,但人们并没有因此怀疑作为法院、法官整体的公正性。这并不是以五十步笑一百步来赞美自己,或为自己辩护,而是说我们不能以偏概全。
第三,严重地损害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性。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执行难、无财产可供执行难、规避行为造成执行难、共同财产处分难、执行力量与装备不足致使执行难、地方保护主义及经济秩序环境不佳造成执行难等,虽然如此,广大执行法官们仍然克服重重困难,以忘我的精神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非凡的业绩,去年全国法院以3万名左右干警执结264万件案件就是例证。然而,“法律白条”一说不仅无端抹煞了执行工作的业绩,与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也打击了广大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公民尊重法律的法制意识,对倡导形成公民自觉履行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极为不利。
虽然目前我们面临着执行工作的诸多困难,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秩序的规范、法律制度的健全,执行难的问题是可以逐步解决的。因此,必须坚决摒弃“法律白条”这种错误的说法,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改进意见,才能有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
编者按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为市场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浙江省义乌市法院的做法值得称道,他们围绕全国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做文章,通过加强自身的改革,促进司法公正,让当事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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