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书平
近闻,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就有关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作出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若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合议庭应当提前将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权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有效 实施,该院创制了《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将申请回避的条件、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及职务、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及提出回避申请的形式等内容印在上面。
这意味着到高新区法院打官司,当事人不仅有权申请坐在法庭上的“台上法官”回避,而且还有权申请坐在法庭下的“幕后法官”回避,从而使过去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暗箱操作”的习惯做法成为历史。
真是大胆的举措!更是明智的抉择!
本来,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法院组织法第17条)。这里所指的“审判人员”自然包括主要由正副院长和部分资深庭长担任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内。同时,法律还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享有最高的权力。“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49条)。
然而,遗憾的是,所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只是规定了对“台上法官”申请回避的条件及程序的内容,唯独对“幕后法官”能否申请及如何申请回避的问题只字未提。这样,势必产生以下结果:
一是致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形同虚设。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并不申请在法庭上“具体审判”案件的法官回避,因为他们清楚这是属于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对哪些案件应当或者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都有明确规定),法官只有审理权而没有判决权,而是申请某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对这样的申请自然不会得到准许。此外,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也清楚案件最终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就是无法知道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如果四处打听可能有“泄密”之嫌,自然也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是阻碍了法院改革的进程。在我国,由于审判委员会有权审批案件,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是秘密进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申请其中与案件有某种“特殊身份”或“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且连案件是否会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及有哪些委员参加讨论的情况都无法知晓,致使客观上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
三是助长了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许多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清楚,对于按照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与其把“功夫”放在审判法庭上,还不如放在审判委员会的委员身上,因为在法庭上无论多么理直气壮,主审法官无论如何支持自己的主张,可毕竟最后定不了案、拍不了板。于是,就千方百计地找审判委员会委员私下“做工作”。
现在,我们高兴地看到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用他们大胆的举措填补了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空白,也使我们高兴地看到进行法院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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