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苏晓红) 因企业兼并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失业保险,汉阳区红桥灯具厂121名失业职工因此领不到失业保障金。近日汉阳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红桥灯具厂赔偿职工50多万元,作为职工的失业补偿。
1998年10月,红桥灯具厂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兼并协议,该厂121名职工分别于1998年11月和1999年3月与该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领取安置费后,成为社会失业人员。这 时,被“买断”的职工发现,此前该厂一直未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他们无法向劳动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
汉阳区劳动仲裁委认为,企业应履行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金的责任;同时,红桥灯具厂还未办理企业注销手续,理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便于上月底裁决红桥灯具厂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失业保险金共52万元。
红桥灯具厂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受理此案。红桥灯具厂代理人王汉欣昨对记者表示,该厂职工劳动仲裁申请早已过了法律时效;他称被兼并前,红桥灯具厂因无支付能力,因此未能交纳失业保险。他认为企业只应承担补缴的责任,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湖北省劳动厅曾专门发文对此类劳动争议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造成职工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采取用人单位给予职工补偿的方法,补偿标准按职工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来执行。
武汉晨报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