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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立法谋私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0日15:00 光明日报

  倘若说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立法可以视为社会正义的第一道堤坝,是法治长城的重要基石。立法谋私等腐败现象对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造成的戕害,理应引起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警惕和重视。

  立法中的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是立法谋私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谋私的一大“病灶”。地方或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在地方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表现尤为明显。在利益保护
的驱动下,不少地方或部门力图通过立法谋取部门私利或集团私利,以至某些法规规章带有明显的部门或集团痕迹,成为某些部门或集团垄断性利益的谋私工具。

  立法谋私现象在行政立法中表现尤甚,由于按照惯例行政法规规章通常由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主持起草,这种立法惯例实际上为某些行政机关利用立法谋取本部门或本集团的私利提供了方便,因而不少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草案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色彩,立法决策部门往往为协调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煞费苦心。

  如何遏制立法谋私现象?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实行“开门立法”,让民主的阳光驱散腐败的阴霾。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是一项“阳光下的事业”,“开门立法”是立法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也是立法谋私现象的致命克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实践证明,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布法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防止显失公正的“劣法”产生。

  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建构遏制立法谋私的程度性屏障。回避的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将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相对而言,回避制度在司法领域最为成熟(法官回避已有专门规定),行政领域的回避也比较完善(有关法规对公务员的任职及公务回避有明确规定),而立法回避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立法法未对立法回避作专门规定,亦即凡直接涉及某部门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该部门原则上应当回避,不能参与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而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可以说,立法谋私现象的滋生与“立法回避”理念及制度的缺席不无关联,因而立法回避制度堪称遏制立法谋私的程序性屏障。

  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审议中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律法规草案要敢于说“不”。倘若将法官的使命定位为“护法”,那么立法者的使命堪称“铸法”,其神圣职责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定要把好关,要敢于对有部门或地方利益保护倾向的法案说“不”。(刘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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