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今天开始,南京市国有、集体、外企等企业进行经济性裁人不能再随随便便,必须在裁减人员的量、批次和相关程序上严格操作。这是南京市今天颁布实施的《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的新规定。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在濒临破产并已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成批量地解除在职在岗人员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性减员行为。据介绍,南京市这次出 台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新办法与其他省市相比,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新办法对实施经济性裁人的企业均实行批量和年度总量控制,要求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度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同时对特殊和弱势就业群体提出了必要的保护,规定企业不得裁减下列六类人员:患职业病或工伤六级以上的;在规定医疗期间受伤生病的;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配偶)、残疾人、市级以上劳模等都不得裁减。而两夫妻在同一企业的,只允许裁减一人。
企业在与被裁人员解除合同时,必须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发生的医疗费等,并且都得以货币形式支付结清。在解除合同后30日内为被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并为其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人员可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此外,企业裁员6个月内要重新招人的,在同等技术条件下,必须优先从尚未就业的本企业被裁人员中录用。(定强 赵霞 礼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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