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出动2000多执法人员,本报记者全程追踪
【本报讯】《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规定》7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市“清无”战役进入了攻坚阶段。昨天是深圳“清无”统一行动日,六区政府和工商、公安、国土、卫生、环保、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同时出击,在各辖区内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清无”战役,本报记者分赴各区跟踪参与了此次行动。
截至昨日下午5时,全市共出动各部门执法人员2080人,检查各类经营户计5738户,查出无照户1538户,查封794户,暂扣物资823件,罚款10万余元。
盐田:最大规模的一次“清无”行动9时30分,记者随盐田区各“清无”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开始全面清理辖区内无照经营门店,这是该区迄今为止组织的最大规模的一次“清无”行动。10时左右,执法人员驱车来到盐田四村。据介绍,这里是盐田区无照经营户的主要聚集地,总共约有近百家无照经营门店。记者走出20多米,发现除了一家电信代办所之外,周围十几家门店均为无照经营。其中一家餐馆竟挂着两块招牌,上写“湖南人湘菜馆”,下为“顺兴餐厅”,经询问,“顺兴餐厅”是其过去的招牌。执法人员问店内收银台前的一位小姐:“有没有营业执照?”“有哇。”小姐回答得极为干脆,“怎么不挂起来?”然而,这位小姐翻了半天的抽屉,最终也没拿出营业执照。
南山:封条贴在231家店铺大门上昨天上午10时许,南山工商部门12个行动组出击,共检查店铺544家,查获各种无证无照店铺231家。据悉,此次南山重点查处的对象是饮食行业,共查处了289家。在华侨城未来时代后面的白石街,驻扎了许多无证无照户。在白石街90号,一家名为“正宗桂林米粉店”的伙计,哆哆嗦嗦拿出了经营执照给工商人员过目。经查,该店“货不对板”:注册地址是白石街22号而经营地址却是90号。工商部门当即查封这家米粉店。在昨天的行动中,南山工商在白石街共查获无证无照店铺10家。据统计,南山区现有各种饮食店铺1400多家。从此次查获的无证无照对象来看,主要分布在两个地方:一是原来的旧村民房底层改建后的店铺,二是各工业区里散布的各种小店铺。下一阶段南山还将分步查处文化市场、美容美发业和医药市场。
福田:16家饮食店被取缔昨日上午,市工商局、福田工商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执法队对八卦岭内的无照经营饮食店进行查处,当场查封了16家无照店。
在八卦岭八街八栋,一排饮食店开在了住宅楼下,饮食店的地面满是油污,店内堆着早就禁用的发泡餐具。由于一个月前工商部门已展开了强大的宣传,各个无证经营的店主已知道无证经营的店要被取缔,纷纷在店门前贴出“转让”的字样。但据在八栋经营电信业务的一位小姐称,这一个月没有人转让成功。据介绍,自从7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福田工商分局在辖区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清理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7月1日至7月6日,共出动了868人次,车辆212次,查处了无照经营684户。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业主,工商部门敦促其办理营业执照,仅一周时间,福田工商分局共受理发照373户。
罗湖:当场封掉45家无照户昨天下午,罗湖工商分局由市工商局副局长彭曙曦带队来到沿河南路清理无照经营门店。执法小组共检查8家美容美发店,只有两家系依法经营。在沿河文具店,检查人员出示证件后,要店主拿出营业执照,该店主说没有。执法人员表示要查封文具店,店主竟拍着桌子大声叫嚣“谁敢”,并对着电视台记者的话筒发表他的演说:“工商局昨天才找我们开会要办营业执照,今天就来查,营业执照怎么可能办好呢,总得给人一个期限吧。”管辖这里的南湖工商所所长邱新莲告诉记者,为敦促无照经营门店办理营业执照,市工商局已于三个月前就在媒体上发出了公告,南湖工商所也早已通知这里的所有店主早去办照。据统计,这次行动在沿河南路共查封了包括饮食、美容美发、文具等无照门店45家。
龙岗:查封无照户近百家昨日上午,龙岗工商分局联合龙岗区公安、卫生、环保、城管等各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清无”行动,重点对商业类无照经营户进行专项清查。行动中共检查各类经销门店1181家,查封无照经营户91家,暂扣物资163件,罚没款10多万元。上午9时,市工商局局长助理杨启明、龙岗工商分局局长肖月珊带领执法人员来到横港镇牛始埔村。执法人员对一出租屋三楼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名为“新华手袋厂”的车间内有30多名工人正在忙着生产、加工手袋。经检查,现场共有生产衣车70多台,并已生产出一批半成品。当要求其出示合法证照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查封。
宝安:没收非法经营工具在昨日的宝安“清无”行动中,工商、公安、卫生、环保、城管等各部门执法人员共检查门店58家,取缔无证经营34户,罚款、暂扣现金42500元,并没收了一批非法经营工具。昨天上午,记者随执法人员来到上川路。经调查,位于上川路435号、437号的两家卖食品、杂货的小商店,均是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当即对店主处以罚款2000元。(肖健王永长苏海强王淮林程连红郑恺刘继生)
相关法规链接(摘自《深圳经济特区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一)罚款。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对拒不接受停止经营活动决定的,还可以没收与无照经营有关的资料、设备、工具、原辅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以上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三条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个体工商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为无照经营者提供有关证明、合同、票据、银行账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设备、工具、原辅材料、经营场所等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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