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国伟 通讯员张敏 上午发回报道福田区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一批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至14年有期徒刑,同时被并处金额2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今天上午所宣判的这8案11人除了1案1人是贩卖毒品罪外,其他7案10人都是抢劫罪。
去年9月8日晚,被告人李涛、韦元和伙同梁红军(在逃)合谋抢劫,由李涛打电话约他认识的女受害人程某一起出去玩。随后,李、韦二人乘坐由梁驾驶的轿车,到振华路把程某和她的两个女朋友张某、易某接上车。当车行至福田区福星路时,驾车的梁红军大喊一声“打劫”,3人随即对3个女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当场抢得程某一部手机、一张内有3000元的银行提款卡;张某的一部手机、里面分别有1000元和30元的两张提款卡和一张仓储储值卡。韦元和、梁红军各拿一把刀逼迫程、张二人说出提款卡密码。紧接着,他们前往一柜员机提取现金后,将3名女子弃置路边逃离。
此后,3人又用同样手法,多次实施抢劫。
今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涛、韦元和在福田区一个酒吧被抓获归案。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涛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韦元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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