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见习记者喻龙】昨天上午,“4·12”海难赔偿案件继续开庭。
上午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合议庭对前一天开庭证据的认定。原告律师利用互联网所举的,用于认证船东主体身份的证据被确认有效。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船舶是否发生过碰撞,以及碰撞发生原因和后果的证据,法庭逐一予以确认。三位出庭证人的证言,包括“冀沧611”号和“冀黄渔0831”等三位船长在事发当晚所见到的情况,法庭认为有效,而认为被 告律师要求其中一位证人当庭记忆船舶经纬度的做法不合理。
对于天津海事局的取证过程和勘验笔录,通过参加勘验的海事局人员当庭讲解及所播放的录像,法庭认为取证的手续和过程合法(证物袋上有“爱佳”轮船长的签字),勘验笔录是公正的,证据有效。对公安局的鉴定结论,对于十多份证物的鉴定过程和使用的技术是公正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法庭还提出了一个证据,即从天津海事局提取的关于嫌疑船的排查问题记录,可以证明出事时间段和出事海域中只有“爱佳”轮经过,所以“爱佳”轮有重大嫌疑。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也就是损失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包括遇难船员的捞救、安葬费用、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0余万元。庭审一直进行到中午1点多才休庭。
休庭后遇难家属情绪激动,在法院和南排河村村委人员的劝阻下才陆续离开法庭。据了解,双方都有进行调解的意向,由于还需要双方补充证据,法庭将择日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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