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刚) 由于在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输入体内的血液不洁,北京的范女士患上了急性丙肝。一怒之下,范女士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6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范女士的官司赢了,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其医疗费用28387.95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和精神抚慰金15000元。
2000年7月24日晚,范女士因腹疼到北京市隆福医院(简称隆福医院)急诊处就诊,被 诊断为宫外孕,当晚接受手术。次日凌晨,范女士接受医院输血600毫升、压红200毫升,术后住院。7月25日,隆福医院采集范女士的血样送检乙肝五项和丙肝抗体。7月28日,化验检查结果为丙肝抗体呈阳性。
范女士傻了眼。8月1日,她与隆福医院共同将献血者刘洪等人的血样和其本人受血前及受血后的血样交北京协和医院进行检验,初检结果为刘洪血样丙肝抗体呈阳性,然而次日复检结果刘洪丙肝抗体为阴性。范女士对此化验结果有疑义,再次提出做化验。后范女士又与隆福医院一起将输血者血样和其本人血样编号送北京地坛医院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刘洪血样丙肝抗体呈阳性。
8月24日,范女士从隆福医院出院,到地坛医院住院治疗,并聘请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将隆福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隆福医院支付其医药费3287.67元,并赔偿损失234458.03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在法庭上,隆福医院辩称:范女士到隆福医院急诊手术及输血均是事实,但术后次日为范女士采血做乙肝五项及丙肝抗体检验时,范女士已经是丙肝阳性,加之不排除其它感染的途径,所以不能证明范女士的丙肝感染就是此次输血所致。另外,为范女士所输血液是从某血液中心取回的,隆福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隆福医院为范女士所输血液不洁导致其患上急性丙肝,严重影响了范女士的身体健康,对此后果的发生被告虽辩称其无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隆福医院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判令隆福医院给付范女士住院费医药费26613.05元、化验费1774.9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和精神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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