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改的要恢复原状
本报讯(记者张志宇)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将本应由政府实施保护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转移到企业开发经营,甚至向国内外进行招标承包及由于管理体制变化造成文物被破坏的情况,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坚持和完善现有的文物保护体制 ,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制止这类现象继续发生。
通知说,我国现有的由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实施保护的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是符合国情的,是符合文物工作规律且行之有效的。在当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部门的社会公益性性质,由企业(公司)管理或领导。任何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文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有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
通知要求,未依法定程序批准,已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的,必须予以纠正,恢复原有状况。在纠正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对社会的正常开放。对因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及性质、任务、用途等造成文物损坏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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